庭審變“公開課”!遼寧法院集中宣判39件涉黑涉惡案件

4月25日,遼報君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當天,

遼寧九地法院公開宣判39件涉黑涉惡案件,涉及227名被告人,分別被免於刑事處罰、判處緩刑至判處24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

據瞭解,集中宣判的39件案件分佈瀋陽、大連、鞍山、遼陽、錦州、葫蘆島、盤錦、朝陽、鐵嶺9個地區。其中,3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36件為惡勢力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227人。

庭審變“公開課”!遼寧法院集中宣判39件涉黑涉惡案件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夏鐵剛等28人涉黑案社會關注度較高。法院認為,夏鐵剛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大肆進行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首犯夏鐵剛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萬元,罰金2028萬元。

據介紹,為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濃厚氛圍,將庭審變成法治教育社會“公開課”,各地法院採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旁聽等多種方式進行公開宣判。

遼寧高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學群表示,對涉黑涉惡案件採取集中宣判方式,就是要彰顯遼寧法院打擊黑惡勢力的堅定決心,以辦案成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遼寧法院將進一步加速審理涉黑涉惡案件,加大依法嚴懲涉黑涉惡犯罪宣傳力度。

案例

瓦房店法院宣判一起30人涉黑案,最高獲刑24年

4月25日上午,瓦房店市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某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年來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欺壓群眾,干擾其他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瓦房店市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關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盤踞在瀋陽文官村的一惡勢力團伙獲刑,主犯被判11年

4月25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某等8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於某、王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於某等人長期在瀋陽市皇姑區文官村等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的方法,糾集他人多次強行索取財物共計8.9萬元。被告人潘某某、潘某又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又糾集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造成輕傷後果,侵害公民健康權;又糾集他人實施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謾罵毆打等違法行為。

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三起、敲詐勒索犯罪六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被告人於某、趙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以及其他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惡勢力犯罪。為消除惡勢力犯罪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及人身、財產權益,應從嚴懲處。依法認定被告人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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