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首例涉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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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下午,永安市人民法院对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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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人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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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卢某军及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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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王某亚、王某信、李某金、彭某阳、周某明、何某想、阮某红等七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六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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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自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永安市首起涉黑案件,犯罪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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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5月,被告人卢某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成立“私借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手续费”、“砍头息”、“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新账还旧账、借本还息予以“平账”,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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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通过有预谋地实施电话、短信等威胁恐吓,拉电闸、泼油漆、砸门、非法入侵住宅、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等软硬兼施的恶劣手段进行暴力讨债。随着放贷业务扩大及组织成员增加,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四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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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罪37起、非法拘禁罪3起、非法入侵住宅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1起,损害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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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组织在三明、南平等地先后共计对234人累计发放高利贷款1107万元,非法牟取暴力170万元,并将非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活动。在这个三年中,有很多借款人及家人受到他们较大的暴力伤害,13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31人流离失所;3人受到非法拘禁;39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5人婚姻家庭受影响;41人产生心理恐惧,其中3人欲自杀,1人患上重度抑郁症;13名被害人多次报警,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他们的借贷利息大大高出国家规定利息,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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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自2018年5月28日立案,永安市公安局循线追踪、组织专案全力侦查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历时164天,收集、获取证据材料800余份,形成案卷66册,并于11月8日依法对卢某军、卢某林、卢建某、王某明等11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移送起诉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3月27日至29日永安市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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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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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文 君

审核:警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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