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一涵义强调教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学校应作为法人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违法行为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则不必承担责任。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权、义务阶段的入学权、参加考试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等。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的基本原则。教育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学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和区别对待学生。

(2)侵犯学生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还有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这是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不得拒绝或者剥夺学生参加上课、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

(3)随意开除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些随意开除学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教师不能因任何目的和理由侵犯或者干扰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更不能以侵犯学生的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学生的人生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和肖像权、名誉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这几项权利。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 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荣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 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6)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犯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是强奸案和猥亵儿童案。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生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有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

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构成作品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水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造成人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

(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应当知道或者已经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治疗的原因而加重。

(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专业规范,包括对待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如上实验课教师在组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范,如上体育课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

(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5)饮食安全事故。即学校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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