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法行為的主要類型及表現特徵

教師違法(侵權)行為是指教師在履行教師職責、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出於故意或者由於過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這一涵義強調教師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此,學校應作為法人承擔因此導致的損害後果。如果違法行為是教師的個人行為,學校則不必承擔責任。

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義務階段的入學權、參加考試及獲得獎勵的權利等。常見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侵犯學生教育機會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的平等的基本原則。教育機會平等主要是指學生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學生的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圖書資料、實驗設備等,教師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視和區別對待學生。

(2)侵犯學生的參加教學活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還有參加教育計劃安排的授課、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實習和考試等活動。這是學生在學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任何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把學生趕出課堂,不得拒絕或者剝奪學生參加上課、參加課外活動的權利。

(3)隨意開除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一些隨意開除學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學生退學的行為,就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此外,教師不能因任何目的和理由侵犯或者干擾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侵犯學生升學復學方面的同等權利、更不能以侵犯學生的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延誤學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等。

2、侵犯學生的人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就是人身權。學生的人生權可分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和肖像權、名譽和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

(1)侵犯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學生作為公民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賦予的這幾項權利。在學校教育中,這類侵害主要是由體罰或變相體罰,教育教學設施不安全以及學校、教師不作為侵權等造成的。

(2)侵犯學生的姓名肖像權、名譽榮譽權。一些特殊情況除外,學生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或歪曲。學生的名譽不得受到歪曲或損害。榮 譽是一個人受到外部給予的光榮稱譽,每個學生在學校應有平等的機會獲得榮譽。

(3)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嚴禁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身體行動自由和表達的自由。侵害學生人身自由的表現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學生、非法搜查學生、非法限制學生表達自由的權利等。

(5)侵犯學生的隱私權。隱私包括個人私生活、個人日記、 照片、儲蓄及財產狀況及通訊秘密等。隱私權是指公民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個人秘密不可侵犯的人身權利。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隱私的表現形式有:故意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學生信件,披露、宣揚學生自身及家庭成員資料,提供學生成績的方式不適當等。

(6)性侵害。近年來,少數教師對學生實施性侵犯的現象日趨嚴重,被侵害的對象絕大部分是14週歲以下的中小學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是強姦案和猥褻兒童案。

3、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是指公民對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學生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教師不得侵佔、破壞或非法扣押、沒收等。學生對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依法申訴或提起訴訟。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表現形式有損壞學生財物、非法沒收學生物品、亂罰款、亂攤派、推銷商品等。

4、侵犯學生的著作權

根據有關規定,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體現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構思和表達方式的,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構成作品並不需要達到一定的文學、藝術或者科技水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任何人不得未經許可發表其作品。中小學生的作文也是作品,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依性質不同,侵權行為可分為兩類,即作為侵權行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作為致人損害的行為,如體罰、侮辱學生等。不作為侵權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不作為造成人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和教師負有保護學生的法定義務。如果教師沒有積極履行保護職責或阻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即構成不作為侵權。學校和教師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表現形式有:

(1)對學生身體狀況關照不力。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教育教學活動,教師應當知道或者已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2)教師對生病或受傷學生救護不力。即教師對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救治措施,而是消極的不作為,致使學生的疾病或者傷害因為延遲治療的原因而加重。

(3)在履行職責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即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專業規範,包括對待工作崗位、工作期間的要求,如上實驗課教師在組織實驗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特定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的操作規範,如上體育課應當按照教學大綱要求首先組織學生熱身。

(4)學校活動組織失職。即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

(5)飲食安全事故。即學校向學生提供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要求。

(6)未及時向學生監護人履行告知義務。即教師發現或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人因脫離監護人的監護而發生傷害,學校負有管理責任,但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不負有管理責任。

教師違法行為的主要類型及表現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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