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再思考

現代社會,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汽車成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交通事故也伴隨而至,交通事故率逐年增加,許多交通事故被起訴到了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看似簡單,但有一部分案件並非如此。筆者結合一些實際案件談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質證問題。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再思考

首先,先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做一下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是否為原件,如果不是原件,那麼其複印件是否能夠認定其來源,當事人手中的原件是來自交警隊或是其他案件卷宗,該複印件上是否註明來源,並由來源單位加蓋印章給予證實。

現在,由於網絡和電子科技的發展,又出現了交通事故書的電子版,一般來說,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可以以電子版的形式由當事人自行打印。該電子版的打印件加蓋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處理專用印章。當然對於這種形式,由當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嚴格審查,要求當事人提交交警部門發送的二維碼或網絡地址,以便於核實審查。前幾日,筆者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提交了一份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交警隊的電子版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提交其掃描碼,來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可以說,該形式節省了紙張的資源,但是也有一些不足,那就是作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中缺少核實真實性的具體網址,建議作為交警部門在製作文書時給與載明。

其次,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審查適用的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由一名警察處理,由其個人簽名即可。但是普通程序是由兩名警察處理的,應當由兩名警察簽名。筆者經歷過一起案件,事故認定書是適用普通程序處理的,但是卻只有一名辦案人員的簽名,因此此當事人據此提起復核申請,在上級公安機關的處理下,推翻了原先的認定,由全部責任改為同等責任,從而避免了遭受刑事處罰。

第三,要對該事故認定書審查當事人是否提起復核申請,根據2018年5月1日新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取消了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複核的規定,並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後,應當將受理情況和複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或檢察院。因此,法院在訴訟中特別注意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已經進入到複核申請的程序,如果進入的話,則需要中止審查審理,待該複核結論出來後再確認其效力。

第四、審查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交通工具形式,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是否載明。比如,對於一些電動四輪車或三輪車,由於違反國家的標準,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機動車的,法院在認定當事人的責任時,就需要考慮其危險程度和係數。

第五、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當事人的簽名是否是當事人本人簽署,還是由其他人代簽,是否送達給當事人。在實際案例中,有一少部分當事人在庭審時抗辯稱,其沒有收到認定書, 因此,交警隊的違反程序的行為使其喪失了申請複核的權利,法院不應當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第六、人民法院在審核事故認定書,需要核實認定書中的機動車投保保險公司的情況。現在大部分的事故認定書都載明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因為交強險是法定的保險,交警部門有義務核實其投保交強險情況,但是對於商業三者險的投保公司,交警部門一般不註明。有一些機動車,其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非是同一家保險公司。因此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核實其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是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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