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上小便撒潑的老人因尋釁滋事被處拘留10日

23日,警方對在公交車上小便、構成尋釁滋事的涉案老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

該老人今年69歲,城區人。22日中午,該老人搭乘36路公交車前往朋友家吃過午飯後,乘坐該路公交返回。午飯期間,該老人喝了約4兩白酒、1瓶啤酒。可能是喝高了的原因,本來應在荊門賓館公交站臺下車的他乘36路公交車到達五一路北端的終點站。在公交車掉頭前,公交車司機發現其他乘客都下車了,唯獨該老人不下車。按公交公司相關規定,乘客需下車後公交車才可掉頭。據此,公交車司機勸老人下車,要想再搭乘這趟車,待掉頭後再行上車。不曾想,該老人不僅不下公交車,還言語不當,更讓司機大跌眼鏡的是,該老人竟然對著公交車上垃極桶解起小便。即便如此,該老人也不願配合公交車司機,坐在車上不走。

民警趕到現場執法,沒想到該老人態度強硬,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也不願意下車。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民警採取強制措施將該老人“請”下公交車,並移交高新·掇刀公安分局白廟派出所醒酒查處。

警方查明案情,涉案老人因尋釁滋事於23日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

民警提醒:酒雖好可不要貪杯

市拘留所所長葉應忠在與涉案老人談話時,該老人承認自己在公交車上不雅行為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但他表示那是酒喝高了給鬧的。

葉應忠指出,涉案老人在拘留所表現正常,與在公交車上小便的行為判若兩人,這充分說明,酒精驅使下幹出一些荒唐的事也不是不可能的。

朋友聚會,喝酒本沒錯,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貪杯而喝高了,鬧出不必要的麻煩。

葉應忠告訴記者,涉案老人在公交車上小便不單單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為,還構成了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記者秦文 通訊員羅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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