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套路貸”犯有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一惡勢力犯罪集團被終審判決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推進,“套路貸”的真實面目與其危害性得到了越來越充分的認識。4月23日,記者從繁昌縣公安局瞭解到,由該局偵辦的劉某輝為首要分子的涉惡勢力犯罪集團,目前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6.5萬元至2.3萬元不等。

繁昌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介紹,1972年出生的劉某輝2010年因聚眾賭博被判處緩刑。劉某輝惡勢力犯罪集團還有成員王某、邵某、張某、周某。其中1984年生的邵某於2007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緩刑,1982年出生的張某於2010年因聚眾賭博被判處緩刑,1983年出生的周某於1998聚眾鬥毆罪被少教一年,2007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9年、2012年、2015年均因吸毒被強制戒毒。

2017年11月份,劉某輝、王某、邵某、張某等人糾集,未經許可、未經註冊組建九華投資公司,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工明確,由王某具體負責公司經營活動,邵某負責上門外訪和催收工作,張某主要負責放款和記賬工作,同時招募刑滿釋放的被告人周某等人從事上門外訪和催收等工作,劉某輝對公司整個經營和重大事項起決策作用,是公司的幕後老闆及大股東,組織、領導該公司的經營活動。

記者瞭解到,劉某輝等5名成員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人員穩定,分工明確,為非法佔有他人錢財,多次為非作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投資公司自成立以後,對外宣稱無抵押、利息低、不上徵信,以低利率、放款快等條件為誘餌,誘惑被害人前來“借貸”。以“空放貸”“零用貸”等方式對外非法高利放貸並收取平臺費、介紹費、上門費、首期利息等費用,放貸後收取高額利息。

被害人借款前,要對被害人進行面審並上門外訪;在放貸過程中要求被害人簽訂明顯對其不利的虛高借款數額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通過讓被害人手持借條、現金拍照的方式,製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借條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再以收取平臺費等砍頭費的名義預先扣除一定款項,使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數額明顯低於借條金額;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採取電話恐嚇、上門滋擾、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毆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審理查明詐騙的被害人18人,認定詐騙數額31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某輝、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邵某、張某成立“九華投資公司”,以“零用貸”“空放貸”的方式牟利,並通過威脅、毆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認定劉某輝、王某系首要分子,認定邵某、張某系主犯,周某系從犯。

劉某輝等5名成員行為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其中劉某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5000元。其他成員也各被判處不同刑期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等。

大江晚報記者 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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