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證未年檢,代理案件被認定為“詐騙罪”,冤嗎?

這是發生在我們陝西省的一件真實的事情,渭南市華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律師構成詐騙罪,判刑2年半,劉律師不服上訴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維持了原判(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渭中法刑一終字第00048號刑事裁定書)。

這次之所以把案號都寫出來,是因為之前法眼掃描根據一個真實案例寫的文章,被一些人說成胡編亂造,就是騙閱讀量。這次法眼掃描再次根據真實案例,進行一些點評分析,是不是就不會再有人說是胡編的了?

言歸正傳,先看案例吧。


律師證未年檢,代理案件被認定為“詐騙罪”,冤嗎?

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

1、被告人劉某某於2011年9月在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執業,因其未參加2012年律師年度考核,不能再以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執業。

2、2013年8月13日,貴州省的莫某某和鄧某某得知其親友楊繼偉和王權忠在華縣涉嫌詐騙犯罪,由華縣看守所返回途中,看到華縣新華路劉某某開的律師服務諮詢點,即進去諮詢。在諮詢的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向二人出示了其律師證,並對二人稱只要給被害人退賠後再拿35000元就可以將楊繼偉和王權忠詐騙一案在公安機關“消化”。莫某某和鄧某某信以為真,當時先給劉某某支付了15000元,劉某某收款後給二人打了一張“收到楊繼偉、王權忠家人交來律師代理費壹萬伍仟元整(下欠壹萬伍仟元整),如若不能成功辦理此案,如數退還。律師劉某某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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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之後,被告人劉某某與莫某某、鄧某某到華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向楊繼偉、王權忠詐騙一案的被害人王斌退賠了26000元。

4、2013年9月2日,劉某某給莫某某發信息稱“請立即匯款三萬元給我,事情能進展了。”莫某某和鄧某某於2013年9月2日、9月3日分別給劉某某匯款15000元,共計30000元。

5、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楊繼偉和王權忠已被逮捕,讓劉某某退錢,劉某某一直未退。9月22日二名被害人向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反映情況才知道劉某某未進行律師註冊年檢,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二人發現被騙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6、華縣公安局立案後於2013年10月30日對劉某某的律師服務所進行了搜查,扣押了劉某某私刻的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印章一枚,蓋有“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函6張、委託協議書2張。經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耿民辯認後,所有蓋著“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印章的空白合同書、協議書、委託書均不是其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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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華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雖然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但其未參加2012年律師年度考核,按照《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及《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執業證須經年度考核後有效,未經考核,不得執業。被告人明知自己不能以律師身份執業,仍向被害人隱瞞真相,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某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判處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證未年檢,代理案件被認定為“詐騙罪”,冤嗎?

法眼掃描認為:本案的核心是劉某私刻了律所的公章,並與當事人簽訂了代理協議,與其律師證沒有年檢,以及以律師名義欺騙關聯性不大。

1、律師證未及時年檢,就不是律師了?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以上規定的非常清楚,只要取得了律師證,就可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

律師證每年都需要年檢一次,就像公司的營業執照一樣,但每年年檢的時候都會有逾期的時間,比如律師證上加蓋的年檢章到2012.5.31,在律師證交上去後,因為全省的律師證都需要蓋章,有的律師證新蓋章下來的時間都到了7月份了,難道該名律師在2012.6-7期間不能以律師名義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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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部規定律師執業證未經註冊,一律無效?

在中國誰管律師?司法部、各省的律協呀。雖然好多好多律師從沒有感覺到司法部和律協像自己的孃家,但畢竟人家是律師的直接主管部門。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證每年度註冊一次,未經註冊的無效。

在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完成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後,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核年度、考核結果、考核(備案)機關、考核(備案)日期;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最新的關於律師證的規定,也沒有說未加蓋考核章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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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看有關法院對律師證過期未年檢的認定

蘇州市相城區(2014)相行初字第0003號《行政判決書》,就律師證過期未年檢作出了自己的判斷。

……根據前述規定,律師年度考核備案,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考核結果存檔備查的事後監管行為,並不是律師執業證有效期延續的准許行為。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沒有對暫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未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等情形下律師執業證無效或失效的明確規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超過最後一次所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備案章載明的期間(2012.6-2013.5)、未加蓋2012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而認定該證不是有效證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樣道理,華縣人民法院認為劉律師執業證年檢過期,以律師名義代理案件,構成詐騙,理由不充分。


律師證未年檢,代理案件被認定為“詐騙罪”,冤嗎?

4、劉律師主要是私刻了律所的公章,並以律所名義與受害人簽訂代理協議,構成詐騙

劉律師私刻公章,並與受害人簽訂代理協議,收取代理費,這一行為構成詐騙,因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劉律師私刻公章的行為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總之,劉律師讓當事人看了自己的律師證,而且該律師證不是偽造的,那麼劉律師就是“真律師”,而不是“假律師”,法院認為劉律師以“律師”名義詐騙他人錢財,顯然屬於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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