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苑丨詐騙、營銷、打廣告……騷擾電話能治不

議苑丨詐騙、營銷、打廣告……騷擾電話能治不

漫畫:顏慶雄

引子:近日,部分用戶收到了中國移動的一條群發短信,該短信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未經用戶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用戶撥打商業營銷電話。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中國移動將對涉嫌營銷擾民的電話號碼進行依法處置。中國移動呼籲廣大用戶與中國移動攜手抵制騷擾電話,共同營造清朗的通信環境。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主持人:王玥

嘉賓: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張繼生(深圳市律師協會風險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趙 波(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1,騷擾電話屢禁不止的原因是什麼?

張繼生:騷擾電話屢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利益驅動。電話營銷是一些商家推廣業務、吸引客戶的重要手段。廣告主是騷擾、營銷電話的真正受益者和垃圾信息的源頭;

二是違法成本低。無論是發佈騷擾電話、垃圾短信的行為,還是有意無意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都不夠,維權成本高。三是監管原因。監管責任主體不清晰,監管缺失,執法不嚴,各部門之間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和靜鈞:電話營銷,是電話通訊工具問世以來就存在的一項點對點的營銷模式,隨著電話資費下降,電話營銷逼近零成本,導致電話營銷之風越刮越烈,通過“盲打”號碼,或通過蒐集或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精準撥打號碼,居民不堪其擾,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安寧權和自主權,也威脅了居民的財產利益。法律雖然規定任何人或組織不得在未經本人同意情況下向其撥打營銷騷擾電話,但若違反了這一規定,受害人又如何權利救濟,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是提出民訴賠償之訴還是刑事控訴,均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法律在一定意義只是立法的存在,而非執法意義的保障。再加上當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尚不完善,非法獲取或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的情況得不到有力的遏制,種種原因,導致這類擾民現象處於高發狀態。

另一方面,電話營銷是電話通訊開放性的附隨品,要徹底杜絕這一現象,並不太現實,但可以通過綜合整治使其控制在較低水平,或轉化為合法的營銷模式。

趙波:相比較前幾年的騷擾電話、信息橫行的情況,現在已經有了較大程度好轉,但近期又出現死灰復燃的態勢。對於群眾而言,尤其辨識能力較弱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應當加大宣傳法律知識普及,學會辨識騷擾、詐騙能力,讓騷擾電話沒有市場。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一些反騷擾的軟件,既然這些軟件公司可以辨識和防禦騷擾電話,那麼對於運營商也應當有這方面的能力。如果運營商擔心在操作層面誤傷合法用戶的權益,那麼可以在用戶准入制方面加強管理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劃清法律邊界。

2,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撥打騷擾電話侵犯了用戶的哪些權益?

和靜鈞:從侵犯者與用戶的兩元關係上看,這類行為肯定是侵犯了用戶多種權益,如用戶的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權、隱私權及個人財產和人身安全。

一方面,通訊技術雖向大眾提供了一個便捷的交往渠道,但不是可以任意闖入的空間,渠道兩端的空間屬於個人私密空間,受法律保護。任意撥打電話,是對這一私密空間的侵犯,是對用戶的生活安寧權的侵犯。另一方面,“精準”騷擾是在非法獲取用戶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用戶身份或生活敏感信息的情況下實施的,顯然侵犯用戶的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營銷騷擾電話往往包含欺詐、非自主自願下的交易等因素,從而也威脅到了用戶的個人人身及財產安全。而從電信營運商與用戶的契約服務關係上看,這類騷擾電話的到來,違背了用戶使用該服務的初衷,因此也侵犯了用戶的契約權利。

趙波:以上行為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信息自主權以及財產權。用戶是有自主獲取信息的權利,他人無權強迫用戶接受不願接收的電話和信息。一些騷擾電話或者信息,會升級成為詐騙電話和信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非法方式佔有了用戶的財物。因此,騷擾電話或者信息不但侵害了用戶的隱私權、信息自主權,更有可能是侵犯了用戶的財產權。

張繼生:

騷擾電話侵犯用戶的權益,從民事角度看,運營商、商家和廣告主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出賣、盲目撥打用戶的電話,隨意透露用戶的個人姓名、住宅和公司地址等形式,侵犯了用戶的姓名權、隱私權;從刑事角度看,如果造成用戶財產損失較大或者人身損害的,實施騷擾的主體可能涉嫌詐騙罪、尋事滋事罪,甚至是敲詐勒索罪。

3,短信中寫道“將對涉嫌營銷擾民的電話號碼進行依法處置”,但現實中,雖然涉及騷擾電話的法律法規不少,卻都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置。您認為相關的處置規則應如何制定?

趙波:首先,對於騷擾者的行為,相對於運營商的合同中,屬於違約的行為。運營商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對於騷擾者進行停機停號,甚至明確一定時限內或者終身不得辦理新號碼以及業務;其次,如果騷擾者的行為涉嫌犯罪,那麼運營商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協助調查處理;最後,如果運營商對於騷擾者的犯罪行為,存在監管失責的情況,那麼對於用戶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繼生:處置規則制定方式上,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通信企業應該加強與用戶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信的使用規範、違約責任,進一步增加騷擾、營銷電話的處置條款等內容;從現有的法律來看,各主管部門應該嚴格落實《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關於保護公民信息權利的規定,約束運營商的管理職責, 嚴厲打擊騷擾、營銷電話的用戶,提高違法成本。

和靜鈞:從現有的用戶權益來看,有些權益是可訴的,有些是不可訴的,有些權益即便是可訴的,其訴訟成本遠大於實際損害。個體意義上的民事訴訟保障機制幾乎是無能為力,除非我們有強有力的集團訴訟機制和公益訴訟機制。而從刑事保障制度上看,這些侵權行為甚至在我國“違法”和“犯罪”兩分法下連低階都夠不上,想通過刑事法律保障用戶權益,也基本上是不太可能。所以,在對待這類侵權之時,除非成立代位追責或代位賠償制度,以電訊營運商為管理和最終責任主體,建立營運商的主體責任制度,在放號、撥打號碼分佈特徵圖、撥號頻度分析等技術分析支持下辨識騷擾電話,進而通過封號、限制用號、或暫停用號等方式,快速撲滅騷擾電話增長之勢。

此次中國移動率先推出應對非法商業營銷電話的舉措,如加註電話號碼為商業營銷號,是電信營運商發揮主體責任、行使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應該可以這麼說,這一主體責任的適度加強,將有力捍衛用戶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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