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注意!喝酒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危险驾驶罪

【警示案例】 注意!喝酒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危险驾驶罪

【警示案例】 注意!喝酒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危险驾驶罪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共同犯罪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酒驾的司机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被告人裴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裴某和吴某在霍林郭勒市一饭店喝酒。14时27分许,二人喝完酒后,被告人裴某明知吴某无证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无牌黑色雅迪牌二轮摩托车交由吴某驾驶。吴某搭载被告人裴某沿永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兔儿岭超市南门附近时被市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96mg /100ml,吴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警示案例】 注意!喝酒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危险驾驶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裴某明知吴某无证醉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无牌黑色雅迪牌摩托车交由吴某在道路上驾驶,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与吴某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裴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刑,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陶曼提醒广大市民,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很多人并未认识到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和谐美满,请依法文明驾驶,远离酒后驾车。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魅力霍林河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475—7828888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