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嘴 遠是非

“遠親不如近鄰”是中華民族傳承下來的優秀傳統文化,其中飽含著人與人間和諧相處的情誼。可在遵義市某小區的兩位業主,非但沒有“遠親不如近鄰”,還因為一方侵犯另一方名譽權而對簿公堂。

2016年,遵義某小區業委會成立,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皆為該業委會成員之一,二人因在工作方式上產生了嚴重分歧,雙方芥蒂因業委會的繁雜事務越結越深。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間,張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佈涉及張某某未經核實的不當的言論,引發張某某不滿,認為張某言論對自己造成傷害事實,遂將張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訴諸我院。

經庭審雙方舉證質證,法官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確係在有120餘位業主的小區業主微信群內,公開發表對於原告張某某未經核實的不當言論行為。(因涉及當事人身份信息隱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對不當言論證據進行載明、刊登)

法官認為,公民的名譽權收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名譽。被告張某私自在微信群內發佈未經核實的言論,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法律法規,法官判決如下:

判決被告張某在某小區業主群內向原告張某某賠禮道歉,並在小區某固定範圍內書面向原告張某某賠禮道歉。

法官寄語:對於各執己見的當事雙方而言,“就事論事、實事求是”才是解決矛盾的根本。 站在事件外的“圍觀者”,應做到“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不煽動、不起鬨,尊重當事雙方自行解決問題,才是助益事態爭端向良好發展的正確打開方式。(錢禧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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