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丈夫一個操作,120萬的房產妻子所佔比例就剩1%, 你怎麼看?


不管怎麼操作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男子惡意的行為

在離婚中女方還可以多分

不過這男方實在太貪心了

都說了一日夫妻百日恩

百日夫妻生生情

這樣做不論什麼原因都是很掉面子的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

有關我們的證件簽字還有證明材料

一定要保管好

最好連身份證複印件都要寫明用途

不然被家裡人拿著

做辦理有關法律效應的事

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這次是男方

那下次可能就是女方了


小黃在成都Plus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對於房屋這類的不動產的歸屬認定,即使在法院的審判中,也不會簡單依據房屋產權證上的登記份額認定,通常還應當結合,夫妻二人是否有財產處分協議(即有沒有協議約定婚內財產哪些屬於共同共有,哪些單獨共有,哪些單按份共有),購房款來源、雙方購買房過程的協商情況等綜合判。

原因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也就說,如果沒有書面的協議對婚內財產進行處理,房屋類財產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並不會簡單根據房產證比例確定產權份額。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陸元輝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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