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讀:“996工作制”到底違不違法?

首信財務導讀

近日,某電商公司宣佈,未來將實行“996工作制”,即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調整為9:30至21:00,遇緊急項目一週工作六天且每天工作時間會更長,這一安排引發員工不滿。那麼,這種企業自創的“996工作制”是否合法,企業又將承擔哪些責任?

專業解讀:“996工作制”到底違不違法?

1.未經批准 企業不得自創工時工作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這一工時制度被稱為“標準工時工作制”。

對於有些因生產特點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主要是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其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月、季度、年等為計算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一個計算週期內日均工作時間和周均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時工作制基本相同。

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崗位,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是唯一一種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時工作制度。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僅適用於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部分特殊崗位,

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推銷人員、出租車司機等。

在我國,用人單位不得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自行創設工時工作制度,故而,上述新聞所涉的電商企業可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部分特殊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如果將所有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規定為9:30至21:00,顯然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工時制度的相關規定。

2.安排員工超時加班違法

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存在以安排員工加班的方式,變相實施“996工作計劃”的情況。企業的確享有安排員工加班的經營自主權,但這一權利的行使需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在下列情形中,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受上述勞動法條款的限制: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除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公共利益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偶發情況外,企業安排職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36小時,更不能將超時加班常態化。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禁止性規範,即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即使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月加班時間可超過36小時,也屬於無效條款,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3 違法成本高守法更划算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必須要安排加班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對於加班費的支付方法,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是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顯然,安排員工長時間加班並不一定會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反而有可能會大幅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還可能產生應付加班費50%以上1倍以下的加付賠償金;勞動者還可據此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此外,若企業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還將面臨罰款的處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由此看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長期加班,不僅大幅增加用人成本,而且還可能因觸犯法律而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承擔不必要的懲罰性開支,並導致企業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企業聲譽,得不償失。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應選擇通過鼓勵發明創造、創新工作方法、完備獎勵機制等合法方式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

延伸閱讀

8小時工作制的由來

英國工業革命之初,工人日工作時間可達13至16小時。1810年,威爾士實業家羅伯特·歐文首先提出“每天工作10小時”的概念,並在自己的紡織廠中進行了實驗。1817年,他將目標改為日工作8小時,並提出“8小時工作,8小時娛樂,8小時休息”的口號。

此後,為縮短工作時間提高勞動條件,英國、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工人分別進行了頑強的抗爭。1855年,澳大利亞部分石匠通過工會談判的方式率先取得每天工作8小時的權利。

1866年日內瓦第一國際工人代表大會上,馬克思提出“8小時工作制”議題並獲表決通過。通過全世界工人的不斷努力,20世紀上半葉之後,“8小時工作制”作為工人的法定基本權利逐漸在全球範圍內推廣開來。1915年11月7日,烏拉圭政府宣佈實行“8小時工作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8小時工作制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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