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過程中主動離開,後面一概沒有參與,怎麼判?

kekoukele567


這種情況屬於犯罪中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的規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因此,本案應綜合考察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對於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如果的確沒有造成損害,一般是應當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一般可以從輕處罰。

案例:某甲和某乙密謀詐騙某丙1萬元在前期詐騙基本得手,兩人到ATM機取款的途中,某甲意識到此舉是犯罪行為,中途偷偷離開,某乙獨自獲得贓款1萬元揮霍。後兩人被抓獲,法院判某甲屬於犯罪中止,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某乙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淮北日月升


從你描述來看,詐騙過程中離開,後面一概沒有參與。等於說不是一個人在實施詐騙。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中止跟個人犯罪的中止可不一樣!共同犯罪的中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所有共同犯罪人共同中止其共同犯罪,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2)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這種共同犯罪中止,不僅要求其本人退出共同犯罪,停止其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還要求他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回到案中。顯然,他們有共同預謀實施詐騙,等於有共同犯意;詐騙過程中離開,屬於共同犯罪已經著手了。如果同夥最終完成詐騙。對不起,按照共同犯罪理論,一人既遂,則全案既遂。這可不是犯罪中止,需要跟完成詐騙的同夥承擔詐騙既遂的責任。但具體處罰肯定輕於同夥。如同夥詐騙未遂,你也是未遂。

至於具體怎麼判,需要結合具體事實和情節綜合判斷。說不準。

答案就是這樣的,不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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