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性侵案背後的美國司法問題

當地時間4月16日,一名為Jingyao Liu的原告在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法庭遞交訴狀,起訴京東商城創始人劉強東暴力威脅(civil assault and battery)、非法監禁(false imprisonment)、性侵犯奸(sexual assault and rape)三項民事指控,並將京東列為第二被告。《常識》對話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林三土,解讀背後的美國司法問題。

採 | 鵪鶉 一芥 歆田 黎安歌

編 | 一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並行不悖,後者是受害者唯一的司法救濟方式

常識(以下簡稱“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和複議,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有類似制度呢?在劉強東涉嫌性侵害的刑案中,因“確定存在嚴重的證據問題,存在合理懷疑”,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內平縣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決定,那麼負責調查的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the Minneapolis Police Department sex crimes )是否可以有異議?受害人Liu jingyao是否可以向級別更高的檢察官(檢察部門)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林三土(以下簡稱“林”):這個問題是在美國的這個司法體系裡面,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問題。美國的司法體系,它是起源於英國的普通法。英國的普通法影響到後來的英美法系國家,包括英國的前殖民地國家,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的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等等。他們的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刑事訴訟的這個權力是歸於國家或者政府所有的,這是來自

因為如果罪犯進行了一個刑事犯罪的話,他/她就損害了全體人民或者整個社群的利益與尊嚴,冒犯了全體人民群眾的正義理念等等。因為是對這個全體人民的犯罪,所以需要由全體人民的代理人,也就是政府來進行審判和處罰,這個是貫穿於普通法以及後來的英美法系裡面的一個理念。所以這就導致了在英美法系裡是不存在刑事自訴這個渠道的。當然,後來可能存在一些改革和發展,但是在目前絕大多數情況下,絕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都是如此。

那麼,所以如果檢方因為覺得勝訴的把握不大,決定不予起訴的話,受害者個體是沒有通過刑事自訴進行救濟的渠道的。

而警方只能逮捕嫌疑人和轉移案件給檢方,本身沒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解讀 | 劉強東性侵案背後的美國司法問題

源:https://www.hennepinattorney.org/news/news/2018/December/Liu-Qiangdong-nocharges

常:在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內平縣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決定後,為何Liu jingyao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介紹一下相關制度的概況嗎?

林:受害者的救濟渠道就是民事訴訟。那麼這裡頭需要注意的就是說,受害者並不需要等到說檢方拒絕提起刑事指控之後才進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只是政府懲罰罪犯,並不涉及到罪犯如何賠償受害人的問題,所以就算刑事上成功把嫌疑人定罪之後,受害人同樣還是要打民事官司,才能拿到賠償,當然如果刑事官司贏了之後,贏民事官司就比較容易。

在普通法裡面,民事侵權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兩套完全獨立的體系。民事侵權訴訟,在英美法系裡面叫做tort,它覆蓋的範圍是很廣的,決定權更多的是原告自己身上,原告是否要提起訴訟、原告對整個這套對民事侵權訴訟流程、tort有更多的掌控權,包括原告什麼時候決定撤訴,什麼時候希望這個案件提前和解,等等。

如果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以後,一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以後,這個刑事案件就是完全不掌握在受害人的手上的。因為案件已經移交給這個檢方了,是否繼續提起訴訟是和受害者的意願是沒有關係的,雖然檢方可能可以參考受害者意願。有的時候受害者覺得說我想要和解了,我不想再走這個法律程序。但是檢方會說,這個和你沒有關係,因為我們現在是在代表人民、代表整個社會在起訴那個嫌疑犯。

所以大概的意思就是說,在這個英美法系裡頭,刑事訴訟和民事侵權訴訟是兩套並行不悖的體系。那麼前者呢,是完全是取決於檢方,後者就是受害者自訴的一條渠道。

那麼對於受害人來說,如果檢方、地方警方不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話,一般來說並不存在什麼更高級別的檢察部門的申訴一說。

這個地方也跟前面提到的刑事自訴改革等等有關。比如美國猶他州的州憲法裡面有一個條款,在地方檢察官拒絕提起訴訟時,受害人可以向州最高法院陳情,請求州高院指派一個公訴人來代理這個案子。

不過猶他州這種情況在美國屬於特例,絕大多數州並不存在這樣的機制。因為美國各州的制度差別很大,很多州的地方檢察官是地方選舉產生的,和州檢察官之間並不存在上下級關係;所以這個要具體討論起來比較麻煩。

對這個受害人來說,申請民事賠償、走民事訴訟的渠道,就是他們基本上唯一能夠有的這個司法救濟方式。

 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優勢原則

常:Liu jingyao此次對媒體公開自己的民事案件的起訴書是個人行為還是相關司法制度規定?

林:這並不是個人行為。在美國,基本上所有的案卷都有公開的要求。具體怎麼個公開法,是各州都有自己的規定。

比如像明尼蘇達州,是你不需要申請就可以(查閱),就是說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直接在網上查到,他是直接放出公開鏈接的,大家都可以去看的。然後另外還有一些州的州法院呢,可能是要你交錢或者是怎麼樣的才能看。因為要整理案卷、掃描案卷都要花一定的人力。但是基本上而言,如果你想要查這些卷宗的話,都是能夠查到的,除非是這個案件的當事人,他/她有提出保密的要求。因為比如說尤其是涉及到少年犯,是在青少年法庭審理的這個案件,或者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等等,那可能會出於這個保密要求,不公開相關的案卷。

但是基本上大多數案卷的,要麼直接可以在法院的網站上查到,要麼是可以通過一些比較專業的那種法律案卷查詢網站,比如說Bloomberg Law這樣的的網站,去搜索這個案件的關鍵詞或者案件編號,然後申請獲取相關檔案。對於那些已經交過年費的律師和法學院學生等,這些檔案就是相當於是免費的,那其他人的話,如果你通過這些網站去查的話,要交一點象徵性的費用。

常:在劉強東涉嫌性侵害的刑案中,檢方因存在嚴重的證據問題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做出不起訴決定。那麼Liu jinyao再提起民事訴訟,相比起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證據的證明標準的要求是否會有所差別?您可以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的證據規則嗎?

林: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舉證責任上最大的一個差別就是,在刑事訴訟中,大體上是遵循那個所謂的排除合理懷疑,就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樣一個證據標準。這個證據標準是針對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時候和某些方面也存在例外情況。

這個標準的大體意思就是說,在庭審的階段呢,控方必須要讓陪審團相信,這個嫌疑人滿足了法條中關於這個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才能給他定相應的罪。那麼對於這些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每一項,控方給出的相應事實證據,都應該能夠讓一個比較講道理的人能夠在心中排除掉所有合理的疑點,就是認為其他替代性的解釋都不足以說明說為什麼這個人會這麼做、或者這個人到底有沒有這麼做。這是一個非常苛刻的標準,因為對擺在眼前的事實證據想出一種合理的替代解釋相對來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事情,要把所有可能存在的替代解釋都排除掉也就相對來說非常困難。

一個罪名往往是由好幾個要件構成的,比如說有沒有犯罪意圖、具體行為上是不是符合這個法律對這個特定罪名的若干界定等等。不同州的法律,在界定同一項罪名上往往存在區別。比如在幾十年前,美國大多數地方對強姦中“強行”這個要素的定義,就是說一定要受害方要有體力上的反抗,才算是施暴方“強行”發生性關係;那後來可能有的時候就會說不需要體力的反抗、身體的反抗,就口頭反對也可以;有的就是說只要沒有明確表示同意發生性關係,施暴方就算是違背了受害方的意願,屬於“強行”發生性關係。所以不同的州在具體的司法定義上,對各個不同的罪名的立法的定義上會有差別。

那麼會有差別的話,檢方在證明嫌疑人的罪名的時候,就要立法上的這個法條裡面具體都提到了那些要素,然後要一個一個地證明這些要素滿足了排除合理懷疑這個標準。只要檢方在任何一項犯罪要素的舉證上達不到這個非常高的標準,被告方就可以被無罪釋放。總體上說,在刑事案件裡面,控方要承擔非常高的舉證標準:總體上是要排除合理懷疑。那麼這個相對來說是比較難以滿足的。具體說這個排除合理懷疑,要排除到什麼地步呢,這個是一直爭議比較大的。法學家和法官們,他們其實也很難講清楚。如果我們比較直觀地用一個數字來說的話,可能就是這樣:有人會覺得說,可能我根據已有證據這個有90%的概率證明這個嫌疑人滿足了這個犯罪要素,這個概率達到90%,可能就排除合理懷疑;有人可能說要達到95%。還有人反對採用這種數字化的標準。

反過來,在民事侵權訴訟裡面,證明標準就要低很多。

大多數民事訴訟的採取的是證據優勢原則。證據優勢原則,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意思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由於原告方和被告方雙方都屬於法律上平等的地位,並非像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那樣不那麼對等。因為在英美法系裡,控方是代表政府的,有更多的權威,更容易讓陪審團相信,而且手上掌握著國家的資源。如果控方想要搞鬼、搞事的話,更容易為非作歹。所以對控方需要有更多的限制,在證據標準上要採取更嚴格的標準。但是在民事訴訟裡面,因為原被告雙方都是私人個體,所以出於公平起見,採取的證據標準就應該是大致對等的“證據優勢原則”,而不是單方面對控方要求極高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

民事訴訟中,在任何一個爭議的事實的要點上,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原告方要承擔首先舉證的責任,就是說原告方必須承擔一開始的舉證,必須讓法院覺得說這個事情確實有官司可以打。但是進入庭審階段以後,原被告雙方都需要出示支持本方的證據,陪審團或者法官就要在每一個爭議要點上,綜合考察雙方給出的證據:哪一方給出的證據,這個力度要相對來說大一點兒,哪一方就贏下來這個事實爭議點。

這個證據優勢原則,如果我們用一個比較數字化的方式來說,就是說:假如原告方提出的一項事實主張,是“真的”的概率大於是“假的”的概率;或者換句話說,原告方提出的某一項事實主張有大於50%的概率是“真的”,小於50%的概率是假的,那麼原告方在這一項上就贏了。假如原告方的這一項特定的事實主張的為真的概率是小於等於50%,或者被告方為真是大於等於50%,那麼原告就贏不下來這個特定的事實爭議。因為原告方是起訴的一方、挑起爭端的一方,如果雙方給出的證據強度完全相等的話,是50%對50%的話,那麼這個疑點還是由被告來獲利。

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出,對於刑事起訴,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控方(代表原告那方)的舉證的強度,這個舉證就是讓人相信的這個事實主張為真的概率,是非常非常高的,大概90%嘛,這肯定是大於50%難於達到得多。

所以就同樣一個案子,同樣一個事實爭端,一個性侵的指控、強姦的指控,即便這個檢方沒有任何偏見、對於這個受害人沒有任何偏見的話,走刑事訴訟,以同樣的證據,很多時候是贏不下這個刑事指控的,但是可以贏下這個民事案件。不僅在性侵或者強姦案中,還包括其他的犯罪包括謀殺案,包括其他的,很多案件都是類似的。最著名的就是90年代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他在刑事訴訟中是脫罪了,他沒有被判刑,但是在民事訴訟中他就輸掉了,賠了一大筆錢。這就是因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證據標準上還有一整套程序上的差異所決定的。

常:比如像劉強東這樣經濟實力優越的被告,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下,他們是否處在比較優勢的位置?是否更加容易免於或者相對輕地承擔司法責任?

林:這個是當然的。因為打官司是很花錢的一個事情。雖然在很多案子裡面,律師會說我暫時不收你的錢,開始只收一筆定金,等到最後官司打完了我再來收錢什麼的。但是在英美法系裡面,打官司的訴訟費用是不會自動計入在最後的賠償金額裡的。所以我們其實可以看到這份起訴書裡面,原告方也特地提到了要求超過5萬美元的賠償金,但是不包括訴訟費用成本什麼的。

一般來說默認的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由敗訴一方承擔所有的這個這個費用,這個是要由法官來判的。但很多時候是另一種,不管勝負,雙方各自承擔自己一方的訴訟費用:雖然你勝訴了,但是其實這個訴訟費用、成本比如律師費等等,還是要你自己來付,而不是敗訴方來付,所以真正到手的賠償金額,可能並沒有紙面上那麼多。

而且常常律師會說,你現在付不起錢對不對,那我現在也不需要立刻收你錢,但是最後拿到的賠償金裡面有15%,或者百分多少是給我這個律師的。所以律師就會因為知道說自己可以從賠償金裡面拿到15%,就更加賣命地為你去打官司,把這個賠償金額爭取更高一點。

但是實際上,所有的這一切其實都意味,對於那些經濟實力堪憂的這個當事人,他們在打官司之前,首先就要三思而後行。因為民事案件往往是一拖就拖很長時間,好多年下來,這個時間、精力、金錢等等各方面都要好搭上去很多,所以很多人就首先就望而卻步了。

即便你決定要開始打官司以後,對於大多數窮人來說,也僱不起很好的律師。很多時候窮人找的是專門做法律援助的律師,或者是一些正在做pro bono工作的律師,意思就是說在美國很多州都會有規定,你要在律所裡面工作,那麼你每年要滿足這個執照的要求,每年需要做那種義務勞動,就是說給那些窮人免費的打官司什麼的,達到多少個小時。這個就是所謂的pro bono的工作。顯然在很多律師在做pro bono的工作的時候,並沒有像做那些真正能夠賺錢的工作那麼上心,對吧。

所以,由於這個法律訴訟是需要付出很多的心力和成本,所以本身就會潛在地對經濟實力處於劣勢一方,構成了很大的壓力和制約。

美國司法下的性侵害案件

常:性侵案在美國的起訴率和定罪率情況如何?

林:首先如果是看這個刑事方面的話,那麼這個起訴率和定罪率是非常之低的。近年的相關報道都指出了這一點。最近的一個數據是說全美性侵熱線等等機構所作的調查;在1000起強姦案立,大概只有200多起,是受害人是會報告給警察的,因為大部分的受害人會出於種種擔憂,會擔心這個社會上對他們的偏見,會擔心警察對他們的偏見,擔心自己的安全,或者擔心說證據不足說不清楚,或者是本身自己是受到這個男權社會的意識形態的影響,就覺得說被強姦的是見不得人等等。

接下來警察調查,大多數案件警察會覺得證據不足以去逮捕,或者有時候警察本身對受害人有偏見,覺得這個是小事一樁,或者是你是來虛假報案的人。所以在1000起強姦,裡面大概只有40多起會逮捕嫌疑人。那麼逮捕完了以後,會被警方移交到這個公訴人手裡面的案子就更少了,在1000起案子裡面大概只有9起。警方逮捕了嫌疑人之後,可能審問不出什麼東西,又把嫌疑人給放了。最後警方覺得拿到實錘了,將案子移交給公訴人之後,公訴人還要決定是不是要起訴,以及起訴了以後是不是能贏下這個案子。所以在1000起強姦案,最後走完了這麼多流程的、真正能夠上庭、並且贏下來的案子,滿足了排除合理懷疑,那麼特別苛刻的標準的案子,大概只有5起左右,這是近年來的這樣的一個相關調查。

解讀 | 劉強東性侵案背後的美國司法問題

源https://www.rainn.org/statistics/criminal-justice-system

所以要贏下這個刑事指控的話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性侵強姦,這些往往沒有直接證據,就是最後會陷入所謂的he said, she said這樣一種情況。

再加上對這類案件,這個社會從陪審團,到警方,往往都是對受害者抱有很大偏見的,在這樣的一個社會環境之下,最後能夠被定罪的比例是非常之低的。刑事上這條渠道上這個起訴率和定罪率很低。

常:在美國,因受到性侵害而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如何?

林:那麼民事救濟怎麼樣呢,缺乏相關的數據。因為這個數據要整理起來比較困難,包括擔心自己曝光,也包很多案子私下和解了,最後沒有上庭。受害者可能也並沒有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出於前面說到的各種各樣的考慮。

包括害怕司法過程特別漫長,自己耗不起這個時間、精力,然後擔心自己出庭接受質問,經歷二次傷害,各種各樣的原因。所以我們並不知道,確切的尋求民事救濟的這個比例到底有多高,以及在上庭之前就和解了的案子比例有多高等等。

但是可以確切知道的是,在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偏見減輕以後,不管是尋求報案、刑事警察指控,還是民事救濟的這個比例都在上升。在1970年代,較早的一個數據,1970年代可能因為性侵而提起這個民事訴訟的民事救濟的,美國一年可能也才十來起;那麼到20世紀初的時候,至少根據有一篇論文的這個作者的整理,他是覺得說2000年前後。他已經可以找到幾百起在地方下級法院進行的關於性侵的民事訴訟,在上訴法院層面也有這個幾百起類似的訴訟,所以這個比例是在上升。但是相對於受害者和總人口來說,這個比例呢肯定是非常的低的。

附:截至2019年4月16日,劉強東涉嫌性侵害事件經過

●當地時間2018年8月31日晚間23:32分,因涉嫌“構成犯罪的性行為”,一位全名為“Liu,Qiang Dong”的男子在美國明尼阿波里斯市亨內平郡被捕,並於9月1日下午4:05被釋放。

●北京時間9月2日,一則關於“劉強東疑似涉嫌性侵被美國警方逮捕”的消息在網絡上廣泛流傳。同日,微博藍V用戶,認證為“京東集團官方權威信息發佈”的“京東發言人”發微博稱,劉強東先生在美國商務活動期間,遭遇了失實指控。

●當地時間9月20日晚間,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檢察官麥克·弗里曼(Mike Freeman)對外宣佈,明尼蘇達警方已完成對案件的初步調查,接下來將由檢方接手,審查案件全部證據,並最終決定是否起訴。

● 當地時間12月21日,亨內平郡檢察官辦公室在其網站上發佈信息稱,經過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局徹底調查,以及四名專門處理性侵案件檢察官的仔細審查,認定劉強東涉嫌性侵的案件存在嚴重的證據問題,檢察官辦公室決定不會以性侵罪起訴劉強東。

●北京時間12月22日凌晨,劉強東在微頭條上首次發聲。他表示,當他的行為給他的家庭、特別是他的妻子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為此感到十分的自責和後悔。

● 2019年4月16日,京東集團創始人劉強東性侵風波中的涉事女性,正式向劉強東發起民事訴訟。此時距離美國檢方對劉強東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已過去4個月。

●據路透社4月16日報道,該民事訴訟將劉強東和京東作為被告,文件中首次披露涉事女性的名字叫Liu Jingyao,尋求的賠償尚未公開。訴訟當天於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法院提交。京東集團代理律師Peter Walsh向澎湃新聞發送的聲明稱:“我們目前對此無法發表評論,但我們將堅決地對這個不實的指控進行辯護。”根據紐約時報相關報道,劉強東的代理律師布里斯布瓦(Brisbois)曾表示,Liu Jingyao在車內同意了劉強東的身體接觸,並稱公寓內發生的事“完全是兩廂情願”。Liu Jingyao的代理律師維爾·弗洛林(Wil Florin)稱布里斯布瓦對活動的描述有多處與證人證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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