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出人命 酒友“攤股”在神木真實上演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武子云 張豔妮 王麗)節假休閒,家人、朋友間總是少不了聚會,飲酒助興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大量飲酒會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斷力,增加產生危險行為或者誘發身體疾病的概率。近年來,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後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生。這不,神木法院近日就強制執行了一起“因共同飲酒而未盡安全義務引發侵權責任”的案件,喝酒“攤股子”的段子在神木真實上演。

2018年8月30日晚,劉某因工作做東請客,與王某、陳某、白某等七人一起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後,送走其他人,王某與劉某一起回到宿舍,發現舍友張某和被執行人於某在宿舍飲酒,劉某便又加入張某和於某的酒局,一起參與飲酒。期間,張某讓王某又買回兩瓶白酒。之後張某離開宿舍;一個小時後,王某也離開宿舍;午夜1時50分左右,於某也離開宿舍,只留劉某一人在宿舍睡覺。2018年8月31日6時30分,張某回到宿舍,發現劉某在宿舍內已經死亡。

劉某死亡之後,經其所在單位協調,張某賠償6萬元、王某賠償1.5萬元、白某賠償1萬元、楊某賠償2萬元、陳某賠償1.5萬、方某賠償3萬元、李某賠償1.5萬元、所在單位給付8萬元。唯有於某辯稱:在劉某回到宿舍後自己已經喝醉離開去睡覺,並未與劉某共同飲酒,對劉某的死亡原因並不知情,所以不需要給付受害人劉某家屬賠償費。後經神木法院調查審理發現於某說謊,劉某回到宿舍後與張某、於某再次飲酒為確有事實,且於某明知劉某已經在外飲酒,對其加入後繼續飲酒的行為未進行勸阻和提醒,並未給予劉某合理的照顧或通知其親友前來照看的狀況下獨自離開,將劉某一人留在宿舍,對劉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故法院判決於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後向劉某家屬支付賠償金3萬元。

然而,於某並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劉某家屬支付3萬元賠償費。2019年4月12日,劉某家屬就於某侵權責任糾紛向神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負責本案的執行法官立刻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於某某在銀行系統、工商總局、車輛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證券以及互聯網銀行信息,並同時向被執行人於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幾日內,辦案法官多次責令於某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並告知不履行賠償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2019年4月17日早晨,迫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強大震懾力,被執行人於某主動前往神木法院執行局找到辦案法官,表明自己實在害怕丟人,願意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向申請執行人劉某家屬支付因劉某死亡造成的損失3萬元,以及案件受理費240元、執行費350元。經執行法官調解,申請執行人也願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起案件執行僅用了6天時間便圓滿執結,在及時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讓他們感受到神木法院的公平正義和司法溫情。

親朋好友相聚,飲酒助興在所難免。但中國也有句老話叫“小酒怡情,大酒傷身”,這句話還是有道理的。在此,神木法院特別提醒廣大百姓:親朋聚會飲酒,飲酒者一定要量力而行,且同飲者不可強行勸酒。多人飲酒時一定要注意觀察同飲者是否有身體不適。如果有,一定要及時送醫,並配合醫院完成診療措施,包括辦理相應手續、聯繫家屬等,否則就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不幸出現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的事件,相關人員在訴訟調查過程中應當如實向法院陳述飲酒及酒後幫扶照顧等相關事實,這樣有助於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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