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按勞動糾紛處理?

一、律師意見:1、所謂勞動關係,它是一種隸屬、不平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的義務是付出勞動,其勞動付出是用人單位工作內容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勞動付出及相關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因此,在校實習生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其勞動付出是否是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的組成部分、其是否在工作形式上與其他同崗位員工無異都可以作為判定雙方是否成立勞動關係的因素。2、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地方性規定偏向於保護用人單位一方,即基本不支持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3、因勞動糾紛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很多,每個省份、甚至每個地級市在同一爭議處理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必須與在校學生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義務非常有必要。4、就廣東省江門市來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或實習,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當事人遇到這個問題,要搜索諮詢下本地律師對這個問題的專業意見。

二、法律依據:1、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2、《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江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1條規定“在校學生在勤工儉學或實習、見習期間,與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於勞動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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