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之五│张敏、田大学、舒根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10 月1 日晚11 时许至次日凌晨 3 时许,在张亮与陈长松(均已判刑)两人因琐事在麻阳一酒吧内发生口角并在酒吧楼下街道上互殴彼此受伤后,以张亮为主、张吉友、傅云华、田平、滕海铭、赵圳(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田大学、舒根荷参与的恶势力团伙,及以陈长松为主、段周源、莫均伟、陈晨、滕青松(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敏参与的恶势力团伙分别聚集在一起,先后分别在麻阳中医院收费大厅、麻阳交警打碎门前路段,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凶器与对方斗殴、相互追砍,导致张亮、陈长松、张吉友、滕海铭受轻微伤。此外,2017年2月 14 日晚上 10 时许,被告人张敏还与陈长松、王鹏(另案处理)在麻阳县城凯发路段张新发槟榔专卖店门口,对李宜安和张帆进行挑衅,随后三人对李宜安和张帆二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宜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田大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舒根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张亮为主、张吉友、傅云华、田平、滕海铭、赵圳及被告人田大学、舒根荷等人参与的恶势力团伙,与以陈长松为主、段周源、莫均伟、陈晨、滕青松及被告人张敏等人参与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敏还伙同陈长松等人在公共场所蓄意挑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上述恶势力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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