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的“十不得”原則,你瞭解幾個?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今天給大家梳理出最低工資標準的“十不得”原則,(以廣東省為例)希望給大家理解最低工資標準提供參考。

最低工資標準的“十不得”原則,你瞭解幾個?

“十不得”原則(以廣東省為例)

①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 用人單位 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②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政府公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③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④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⑤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⑥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⑦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⑧勞務派遣工無工作期間的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⑨非全日制 用工 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⑩工傷傷殘 津貼 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工傷保險 條例》第三十五條(二)項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二)項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