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投標人、聯合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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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投標人、聯合體投標

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投標人、聯合體投標

一、投標人

1.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二、聯合體投標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4.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5.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6.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三、投標文件

1.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2.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投標有效期終止前,不得補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沒收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3.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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