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藏孩子不让另一方探视有权向法院申请救济,法律首次规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人格权编草案

4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条文在写法和措辞上有很大的变化,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了回应。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梳理了相关看点,并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进行解读,快来看看这些条文将对你我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一方藏孩子不让另一方探视有权向法院申请救济,法律首次规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人格权编草案



看点一: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

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没有特别规定保护的方法。从理论上讲,人格权编草案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人格权请求权,就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保护请求权,与前者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可以采用准用的方法解决身份权保护请求权的问题。

该准用条款首次使用“身份权利”的概念,将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提供更加圆满的保护,不仅确立了身份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更重要的是确立了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主要包括三种,即配偶权,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亲权,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一方的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属于亲属权的内容。监护权通常被视为准身份权。

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母亲藏匿孩子不让父亲探视。父亲就可以依据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780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保护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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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二:医学临床试验活动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草案第789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作出了修改,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杨立新

二审稿将此前的人体试验的表述修改为临床试验,更加准确。

临床试验是医学技术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能够造福于人类,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加以扩大,更有利于推动医学进步,对整个人类是有好处的。同时,除了主管部门批准,增设需征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加以适当限制。对于临床试验,一个是放宽范围,另一个是加强审查,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规定。

看点三:法律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范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据了解,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卫生健康委的一个部门规章曾对此作出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在法律角度第一次出现“人体基因”、“人体胚胎”。

杨立新

人体基因不仅涉及个人,还涉及到民族、国家、人类存亡。此前的无锡冷冻胚胎案在判决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提到过人体胚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作出一般性规定,特别重要,体现了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为将来制定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作出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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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四:明确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

草案第78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审稿对此作了修改,增加了“生命尊严”,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杨立新

围绕生命尊严问题,这一段时间专家学者都提了好多修改建议,就是生命权中是否包括尊严死的权利。一个人不能选择生,但是活要活得有尊严,死也要死得有尊严,这就有一个问题,一般认为,生命权不包括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如果人在自己死的时候,不希望动刀子、插管子做无谓的抢救,希望自然而然、有尊严地去死,这是生命权人的权利,增加“生命尊严”就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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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五:删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姓氏变更的相关规定

草案第795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这类问题,建议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条。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杨立新

这个具体规则在民法典分编中写不写都可以,可以交由法院处理,也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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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六: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四章肖像权,将草案第803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

我一直建议将人的声音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肖像权、姓名权属于人格特征的标表性的权利,可以特指某个自然人。每个人的声音都是不同的,具有人格特征,也能够特指某个人。特别是声音好就会有市场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现在模仿赵本山、小沈阳声音的人到处赚钱,就侵犯了别人的声音权,依照肖像权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

看点七: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二审稿在草案799条第1款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杨立新

Ai变脸、深度伪造,在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作了规定,表现了人格权编草案关注当前新的科学技术发展,使人格权编更具时代性。

看点八:增加了请求媒体更正或者删除权利

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该不实报道。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二审稿在草案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杨立新

这里的媒体不仅指传统媒体,应当是所有的媒体。网络上的信息对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删除,就与侵权责任法的网络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衔接起来了。

看点九: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草案第六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二审稿在草案第814条第1项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

这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特别强调。除了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人不法套取老年痴呆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而侵害其权益。这一规定对相关特殊群体加强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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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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