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拍摄虚假视频恶意传播,获刑一年!


2019年4月18日下午3点,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并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扶贫开发局以及落卜镇、村干部参加旁听宣判。

【遭起】拍摄虚假视频恶意传播,获刑一年!

庭审现场

案件背景

胥某庆户系叙永县落卜镇三台村精准扶贫对象,其享受了低保、残疾补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关扶贫政策,后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遭起】拍摄虚假视频恶意传播,获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18时,被告人徐某芬利用胥某庆因病死亡之机,叫胥某庆的姐姐将母亲抱到门口,用其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在该视频中,被告人徐某芬恶意编造了落卜镇三台村精准扶贫工作全部做假,谎称胥某庆在2014年成为精准扶贫对象后,没得到过精准扶贫的一分钱,房屋破损严重,政府没有进行改造;胥某庆的母亲瘫痪二十多年没有得到一分残疾费等虚假信息。

然后将该视频发给落卜镇村民周某富、杜某考,并在微信群“朋友的群”中传播,后该视频陆续被转发到20余个微信群中,微信群人数达2600余人,意图抹黑当地扶贫工作,达到对有关组织没有将其列为村妇女主任不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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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芬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芬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芬拍摄视频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传播,转发至多个微信群,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且产生抹黑政府形象的负面评论,被告人徐某芬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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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远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每个人也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世界里的言行举止负责,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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