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拍攝虛假視頻惡意傳播,獲刑一年!


2019年4月18日下午3點,敘永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敘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某芬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並特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扶貧開發局以及落卜鎮、村幹部參加旁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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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案件背景

胥某慶戶系敘永縣落卜鎮三臺村精準扶貧對象,其享受了低保、殘疾補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等相關扶貧政策,後因病醫治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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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5月11日18時,被告人徐某芬利用胥某慶因病死亡之機,叫胥某慶的姐姐將母親抱到門口,用其手機拍攝了一段視頻。在該視頻中,被告人徐某芬惡意編造了落卜鎮三臺村精準扶貧工作全部做假,謊稱胥某慶在2014年成為精準扶貧對象後,沒得到過精準扶貧的一分錢,房屋破損嚴重,政府沒有進行改造;胥某慶的母親癱瘓二十多年沒有得到一分殘疾費等虛假信息。

然後將該視頻發給落卜鎮村民周某富、杜某考,並在微信群“朋友的群”中傳播,後該視頻陸續被轉發到20餘個微信群中,微信群人數達2600餘人,意圖抹黑當地扶貧工作,達到對有關組織沒有將其列為村婦女主任不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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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芬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徐某芬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徐某芬拍攝視頻編造虛假信息並在網絡上傳播,轉發至多個微信群,混淆視聽,蠱惑群眾,且產生抹黑政府形象的負面評論,被告人徐某芬的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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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懲罰犯罪,經敘永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遠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網絡社會也是法治社會,運行在法治軌道上,不能也不應該成為法外之地,每個人也都要為自己在網絡世界裡的言行舉止負責,不能越過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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