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次明確中小學教師管教權:必要時可教育懲罰學生

新京報訊(記者 陳麗媛)4月12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首次在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

在有關學校教育懲戒和違紀處理的方面,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但同時,在教職工管理要求上,草案也明確提出,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

對於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草案明確,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最高可開除學籍;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

若在校園發現學生出現行兇、殺人、搶劫、強姦、毆打、勒索他人等情況,學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草案提出,對於不良行為學生的法治教育,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專門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新京報記者 陳麗媛 編輯 潘燦 校對 盧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