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地鎖、拖移“殭屍車”:整治停車秩序 泰安交警在行動

大眾網泰安·海報新聞4月17日訊(記者 吳長哲)為進一步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旅遊秩序整治工作,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聚焦停車難、停車亂、停車不規範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於2月15日啟動了泰城範圍內道路兩側公共停車秩序治理行動,進一步加強泰城停車秩序管理,規範車輛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狀況,為群眾出行創造良好條件。

拆地锁、拖移“僵尸车”:整治停车秩序 泰安交警在行动
拆地锁、拖移“僵尸车”:整治停车秩序 泰安交警在行动

本次整治行動的重點是: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位(場)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未經批准擅自開辦經營性停車位(場),私自佔用城市道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公共綠地、盲道等公用設施設置停車位(場),設置停車障礙擅自圈佔、挪用已建成的停車位(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截至4月16日,共排查道路兩側停車位(場)381處,共涉及停車位14095個,排查出存在問題停車場147處,全部下達整改通知書並整改完畢。累計開展聯合整治活動6次,拆除地鎖30個,收繳錐筒、圍擋等525個,做出處罰決定12起,向其他部門移交線索21起,拖移“殭屍車”11輛。

實行道路分類管理

泰安交警部門將城區主、次道路以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停車的一類管理路段列為禁停道路,嚴禁佔道停車,堅決杜絕違法停車現象。將背街小巷、貫穿居民小區的道路列為限停道路,允許全天候或限時、雙側或限單側佔道停車。將學校、醫院、政府服務、交通樞紐等民生服務機構周邊,已經規範設置停車標誌,設置落客區或者施劃停車泊位的道路列為準許臨時佔道停車道路。大型活動場所周邊、節假日期間景點周邊及其它需要利用道路臨時停車的,根據有關工作部署和實際情況作出安排。

拆地锁、拖移“僵尸车”:整治停车秩序 泰安交警在行动

完善停車場(位)管理

交警部門協調街道辦事處、社區和物業管理單位配合,健全基礎臺賬,製作轄區道路停車泊位示意圖,明確允許臨時停放、限時停放、禁止停放路段。對因交通形勢變化需要新增或者清理道路兩側公共停車場(位)的,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按程序組織實施。

加強違法停車整治

泰安交警部門採取設立舉報電話、提高巡邏密度和指導社區自治等方式加強道路管理,不間斷、滾動式開展停車秩序整治活動,對路口、人行橫道違法停車,侵佔消防通道等影響通行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停車行為,以及亂停亂放的非機動車,將依法採取採取鎖車、拖車等措施暫時限制使用,加大違法停車的查處、清理力度。

強化聯合治理

交警部門將停車秩序治理納入長效管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加大佔道經營行為清理查處力度。對私劃、侵佔佔道停車場(位)、亂收費、擅自變更公共停車場(位)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協調城市管理、消防監督、市場監管、街道社區等部門開展聯合清理整治,實行“一違多罰”,提高違法成本。

在此,交警部門也鄭重提示:沿街各單位和市民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免違法受到處罰。

規劃停車位在建築紅線之外,則超出建築紅線之外的部分屬於公共市政,任何人不得擅自佔用;停車位規劃在建築紅線以內,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個別業主無權獨佔。沿街單位(個人)門前的自有場地,在不佔用公共綠地、盲道等情況下,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規劃等部門的要求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允許社會車輛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停車場改作他用。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停車場使用功能。沿街單位(個人)門前的停車場、公共場所的停車場、景區景點的停車場及其他停車場,管理者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施劃停車泊位或停車線。沒有施劃泊位或停車線的,不得作為停車場(位)使用。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米。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米,消防車道上空4米以下範圍內不應有障礙物。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擅自施劃、設置停車場(位),亂收費、亂拉客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設置地鎖、起降杆等損壞公共財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撤除、佔用、挪用停車泊位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非法圈佔停車場(位)的,交警部門將會有關部門對違法設施進行強制拆除,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並將違法信息在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同時,也呼籲廣大群眾和社會單位切實增強公德公利意識,履行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在公共區域內非法設置停車障礙,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為逐步解決城區停車亂、緩解停車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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