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這個問題您注意了嗎?

彙算清繳,這個問題您注意了嗎?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樣品無償贈送等行為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問題是財務人員很容易忽視的地方。今天,小編就通過一篇案例為您詳細解析該問題。

甲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智能按摩椅研發生產企業,消費者通過使用手機掃描智能摩椅上的二維碼即可享受一定時間的按摩服務。為了推廣新產品,2018年11月,甲公司與乙電影院達成協議,將10臺新型智能按摩椅作為樣品贈送給乙電影院用於客戶體驗。同時合同約定,乙電影院不再接受其他公司智能按摩椅在本場所展銷。甲公司生產的該型智能按摩椅市場銷售價格每臺1萬元,生產成本每臺0.6萬元。針對該項業務甲公司做了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 7.6

貸:庫存商品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

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彙算清繳時,甲公司擬列支銷售費用7.6萬元。那麼,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正確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應確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將庫存商品6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成本6萬元,同時增加銷售費用4萬元。即完整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 11.6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貸:庫存商品 6

甲公司確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之後,還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由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會導致當年收入總額增大,所以財務人員還應根據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宣傳費限額,進而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報表填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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