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生、舉人還是進士?你的文憑在古代是什麼功名?|從科舉制度的廢除到新式學堂的建立

贡生、举人还是进士?你的文凭在古代是什么功名?|从科举制度的废除到新式学堂的建立

從科舉制度的廢除到新式學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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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京師大學堂中外教員合影

科舉制度,在歷史上曾經起過進步作用,然而,隨著封建社會的沒落,科舉制度本身的消極因素逐步顯現出來,特別是從明朝開始,以八股文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之後,科舉制度就更成為禁錮思想、摧殘人才的工具了。

道光二十一年(1841)鴉片戰爭失敗,傳統教育空疏無用的弱點益形暴露,改革科舉制度、加試實用學科,逐漸成為有識之士的普遍要求,最終化為全社會要求廢除科舉的強烈呼聲。

光緒二十一年(1895),中國在甲午戰爭慘敗後,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資產階級維新派,為了變法維新、發展“新學”,力主改變科舉。然而變法失敗……

光緒二十七年(1901), 清政府迫於形勢,不得不實行“新政”。雖稱“新政”,但本質上只是對科舉形式的改革,而科舉的封建性和束縛知識分子思想自由的精神,還是沒有什麼改變。

“新政”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近代工商業的發展,增加了全社會對新式科技人才的需要,但官制的改革、新部門的建立,需要新式的政治人才;而這些人才是無法由科舉制度培養和選拔的。

為解決這一矛盾,清政府採取各種方法來彌補:一面責令各省督撫儘量多派學生出洋留學,學成歸國後“分別獎給進士舉人等各項出身,以備任用”;一面下詔令舊時進士舉人都進京師大學堂仕學館學習各種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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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七年(1901)十月二十五日,政務處和禮部會奏興學事宜,認為“學堂之設,固宜宏獎以鼓舞士氣,尤貴核實以作育真才。不可不優其進取之途,亦不可不防其登選之濫”(《光緒朝東華錄》卷170),因此奏定《學堂選舉鼓勵章程》,規定學生由小學堂、中學堂、大學堂依次遞升,畢業考試合格者,分別給予貢生、舉人、進士等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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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學堂

光緒二十八年(1902) 七月十二,管學大臣張百熙進呈《欽定學堂章程》,特立《學生出身》一章,作為選用學堂畢業生的準繩。

章程規定:由小學堂卒業者,送本府官立中學堂考試,如合格,由中學堂給予附生文憑,並允許參加鄉試;中學堂畢業生,送本府官立高等學堂考試,如合格,由高等學堂給予貢生文憑;高等學堂畢業生,送京師大學堂考試,如合格,由管學大臣帶領引見,候旨賞給舉人,並允許參加會試;大學堂預備、速成兩科畢業生,分別賞給舉人、進士;大學堂分科畢業生,由管學大臣考核,帶領引見,候旨賞給進士;舉人、進士均給予文憑。(《欽定學堂章程·欽定大學堂章程》第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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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學堂章程》

《欽定學堂章程》頒佈後未及施行,清政府即命張之洞、榮慶、張百熙等人在此章程基礎上重訂學堂章程。

光緒二十九年(1904)十一月二十六日,《奏定學堂章程》頒佈,是為“癸卯學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至清朝結束。《奏定學堂章程》特立《各學堂考試章程》和《各學堂獎勵章程》,對不同於科舉考試的新式學堂的考試方法和獎勵辦法做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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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學堂章程》

其中,“獎勵章程”規定對通儒院、分科大學、高等學堂、中學堂、高等小學堂等學堂畢業生,分別獎以翰林、進士、舉人、貢生、附生等出身,並分別等差任用官職;對原已有出身者,分別獎以官職;畢業考試成績又分為五等,按成績優劣給以不同獎勵。

另外,為鼓勵留學,清政府採取同樣辦法,以給予留學生功名出身來吸引士子。光緒二十七年(1901) 八月初五,清廷發佈上諭,令各省督撫選派學生出洋肄業,如學有成效,可據實奏請獎勵,還規定,如有自備資斧出洋遊學者,學成得有優等憑照回華,可以和官費派出的學生一樣考驗獎勵,“候旨分別賞給進士舉人各項出身,以備任用而資鼓舞”(《光緒朝東華錄》卷四,第4720頁,中華書局1958年版)。這一獎勵辦法,後來形成為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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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之洞

光緒二十九年(1903) 八月十六日,清政府頒佈了張之洞擬奏的《獎勵遊學畢業生章程》,規定按留學畢業生的等第分別授予拔貢、舉人、進士、翰林等出身,對原已有出身者,“各視所學程度給予相當官職”。

具體辦法是:在日本普通中學堂學習五年,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予拔貢出身,分別錄用;在文部省直轄高等各學堂暨程度相等之各項實業學堂學習三年,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予舉人出身,分別錄用;在大學堂專學某一科或數科,畢業後有選科及變通選科畢業文憑者,給以進士出身,分別錄用;在日本國家大學堂暨程度相當之官設學堂,三年畢業,有學士文憑者,給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國家大學院五年畢業,有博士文憑者,除給以翰林出身外,並予以翰林升階。(《張文襄公奏稿》卷37,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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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派留學生

由於以功名獎勵留學,許多人遂把留學視為進身仕途的一條新路,爭先恐後前往日本。這一獎勵政策對當時留日熱潮的興起起了一定促進作用。

給予新學堂學生和留學生科舉出身的規定,本是清政府在科舉制度仍然存在的情況下為興學而採取的一種變通變法,但是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八月四日下詔廢除科舉後,仍然沿用了這些制度。

在當時傳統的用人考試製度已經廢除,新的官吏任用制度尚未確立的情況下,這些規定對選拔新式人才起了一定作用,然而,科舉制度與新式教育大相徑庭,硬要套用舊制度的考試用人方法來選拔任用新人才,則不免頗多漏洞。

當時,御史陳曾佑就看出,《奏定學堂章程》所列獎勵各條,滯礙難行之處極多,與各國取士之法也不相合,他認為亟宜改訂,以臻美善。

陳曾佑指出,仕進與學堂混合的弊端在於所學非所用,以大學堂畢業獎勵為例,大學分八科,學農者為種植土化之事,學工者為物理化學之事,學商者為算籌貿易之事,學醫者為解剖醫學之事,所學不同,卻一概用為翰林院編修、檢討,“不知所編者何書?所討者何事?將盡舍其所學,而從事於編、檢乎?”

又如,學堂畢業生有學農、工、商、醫學的,卻分配他們去做州官、知縣,讓他們去處理民事訴訟等事務,與所學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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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日本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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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赴美留學的學生

陳曾佑逐條分析了《奏定學堂章程》中規定的各學堂畢業生獎勵與授職辦法的不合理之處後,介紹外國學制說:“自小學以至於大學博士,卒業時不過授以文憑而已,未有授以官職者也。惟其授以文憑,故一學堂卒業,雖多至數千人而不覺其濫;若盡授以官,則難乎為繼矣”。

他還介紹了日本的用人制度,“外務省、文部省以及法工商各省需人時,都是招考學堂畢業得有文憑者,考試合格後任用。至於其他人,學農者為農師,學工者為匠師,學商者入銀行,學醫者入醫院,各有當辦之務,不必皆為官。”“是其學堂與出身,截然分為兩途,不相妨而相成,自無滯礙難行之弊”。他主張中國也應仿照日本的做法,自小學以至大學,畢業時皆授以文憑,讓他們各自從事各自的職業;“至於各部與外省辦事需人,則特命大臣考試,一如日本成法”(《奏請變通學堂畢業獎勵出身事宜折》,《光緒政要》卷31)。

陳曾佑的議論,表明清末已有人開始認識到以科舉出身獎勵學堂畢業生和留學生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變革。然而直至清朝滅亡、民國成立後,才真正消除科舉制度的餘毒,實行新的

學位文憑制度和文官考試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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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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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從改革科舉內容到廢除科舉制度,大體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改革科舉考試內容。

光緒二十七年(1901), 清政府迫於形勢,不得不實行“新政”。清政府下詔自明年始,鄉會試及歲科改試策論,頭兩場以中國政治史事及各國政治藝學命題,第三場仍試“四書”義一篇、“五經”義一篇,但不準用八股文程式,還下詔停止武生童考試及武科鄉、會試。其後,政務處會同禮部擬定停罷八股後各項考試章程13條上奏,除規定取消八股、改試策論外,亦規定停止詩賦、小楷取士。

第二階段,遞減科舉取士中額。

陳舊的科舉制度和新式學堂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但是,科舉制度沿襲日久,“一旦廢之,士子必多觖望”。考慮到驟廢有困難,張之洞等大臣遂決定採取漸廢的辦法。

光緒二十九年(1903)二月,直隸總督袁世凱、署理兩江總督張之洞聯名上奏,建議從甲辰科以後,按年遞減科舉各項考試取中之額:“學政、歲科試分兩科減盡,鄉、會試分蘭科減盡。即以科場遞減之額,酌量移作學堂取中之額,俾天下士子,舍學堂一途,別無進身之階,則學堂指顧而可以普興,人才接踵而不可勝用。”(《奏請遞減科舉折》,《光緒政要》卷19)。此折上呈後交政務處議奏,未有覆議。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張之洞與張百熙、榮慶聯銜,再上《奏請遞減科舉注重學堂片》,重申“時勢阽危,非人莫濟,除興學堂外,更無養才濟時之術”,促請清廷早定大計,“俯賜施行”。

第三階段,廢止科舉取士制度。

三科減盡科舉中額,就是10年以後,到那時再停科舉、興學校,人才培養出來就是20年以後的事情了。縱使立停科舉,遍設學堂,也必須十幾年後,人才始盛。因此,社會輿論普遍呼籲立即廢除科舉,清廷許多封疆大吏,如直隸總督袁世凱、盛京將軍趙爾巽、兩湖總督張之洞、兩江總督周馥、兩廣總督岑春煊、湖南巡撫端方等人,亦聯名奏請立停科舉。

在這種背景下,科舉制度終於走上了它的末路。光緒三十一年(1905)八月四日,清政府詔準“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會奏立停科舉推廣學校折暨上諭立停科舉以廣學校》,《光緒政要》卷31,第57~59頁)。

本文主體內容摘自

《中國狀元大典》毛佩琦 主編

文中部分內容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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