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那家奔馳4S店為啥老揪著“三包”不撒手?

當最近愈演愈烈的西安奔馳利之星事件把一些“4兒子店”的門門道道硬生生的擺在了世人眼前時,廣大老百姓才發現原來這些問題一直都存在身邊,但無一例外都是訴求無果,最終不了了之。至此,大家夥兒才明白——所謂的“仗勢欺人,店大欺客”並不是無中生有,當你準備講道理時,人家愛答不理,當你把事兒挑大後,就有人來主動找你了。


西安的那家奔馳4S店為啥老揪著“三包”不撒手?


今天,小編不談別的,就談談這家4S店口中所說的三包。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 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 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三)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西安的那家奔馳4S店為啥老揪著“三包”不撒手?


參照以上條文,若以西安奔馳4S店來講,只要奔馳漏的不是燃油(汽油),是機油變速箱油,那都可以不退貨,而是以維修的方式來解決,要修兩次都還修不好,那麼才能退貨。

但修兩次車後對車的貶值,三包政策就不管了,消費者依舊是存在損失的。

整體三包政策對消費者的保護思路就是——等到完全不能用了才能讓你退貨,而涉及到關乎消費者的購車利益問題,那麼就是湊合湊合能用就成。

這個思路是很清晰了,既保護了銷售方的利益,也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但這個思路一旦放到現實裡面,就很麻煩。

依舊是參照條文,3000公里是一個上限,但問題的關鍵是沒有下限。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當你購車時開了發票,開10米出問題和開3000公里出問題是一個待遇。

這就很麻煩了,試想一下,消費者提車前,車已經被工作人員開壞了,修過了,但是就是能開。到了消費者開發票後,然後動了1米,壞了,這車也依舊算是砸在消費者手中。而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甚至不知道自己提的車在之前經歷了什麼。當4S店一口認定售前檢測(PDI)流程正常,且消費者找不到證據證明流程不完整時,那車出問題,就得消費者自個兒吞著。

同時,沒有任何一家主機廠、4S店會證明自家產品“質量有問題”,因為這樣帶來的損失就不僅僅退一賠三這麼點兒了。


西安的那家奔馳4S店為啥老揪著“三包”不撒手?


當然了,作為萬千消費者的一員,我所例舉的條文都是相對於消費者來說並不太有益的。而整個三包政策是屬於售後範圍內的,售前責任如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對消費者有益的退一賠三這樣的保護,我都並未提及。

而我之所以開始提及說當思路和現實放在一起很麻煩,是因為目前法律中涉及到汽車維修的不管是三包或者保險,都參照著“修舊如舊”的原則,恢復使用能力即可,這樣的標準很低。當這樣的原則出現在比較便宜的家電上是沒問題,但相對於人們收入水平來說,汽車的屬於高檔消費品,“修舊如舊”在某一層度上是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前有路虎打人,後有奔馳耍賴。當消費者的權益需要靠著曝光才能得到維護時,到底是誰出了問題?


西安的那家奔馳4S店為啥老揪著“三包”不撒手?


寫在最後:

依稀記得魯迅先生曾經說過一句話:“中國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裡開一個窗,大家一定是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來調和,願意開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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