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漏油事故背後:金融服務費“貓膩”多多

“為何要把一個文化人變成潑婦?”西安4s店女孩坐在車前蓋上哭訴。

近日,一段“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引發了極大的輿論關注。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在網傳奔馳女車主與4S店交涉錄音中,她提出了4S店涉嫌銷售欺詐,“利之星”推薦來自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金融”)的分期貸款, 稱“做奔馳金融貸款利息低”,其中收取超過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事前並未告知,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支付,進入某個私人賬戶。

4月14日晚,央視報道,面對車主表示被迫交納金融服務費1.5萬問題,梅賽德斯-奔馳發表聲明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並表示,梅賽德斯-奔馳公開並反覆地要求經銷商在其獨立經營的過程中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無獨有偶,2017年,本報就曾報道奔馳經銷商巧立名目收取“服務費”。彼時奔馳金融對此也表示,“奔馳金融並沒有要求經銷商對貸款購車的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

而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18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汽車產品投訴情況分析》顯示,奔馳的投訴量位於被投訴汽車第二,關於前五大投訴問題包含發動機、涉嫌欺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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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費”打哪來?

那麼這筆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到底是用來做什麼的?

記者在奔馳金融微信公眾號查詢上述女車主購買的車型時看到,奔馳金融為其提供金融方案低首付限時貸款方案,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首付比例以期限(24個月或36個月),但並未顯示會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服務費方式等介紹。

根據奔馳金融官網顯示的《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收費項目公示》。除提前結清、部分提前結清、還款調整手續費、違約金、逾期利息、催收外包服務費、律師費、客戶違約後金融公司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其他費用外,無收費項目。

天眼查顯示,微信公眾號“奔馳金融服務”,運營主體為: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9月,註冊資本698275萬餘元,股東為戴姆勒股份公司和 戴姆勒大中華區投資有限公司,各持股52.2%和47.8%。

奔馳金融公眾號顯示,其主要提供多款服務於車主的金融服務,包括:“貸款買車”的傳統車貸業務;以及‘先享後選'彈性購車新方案”,可根據期末保值金額,每2-3年更換新車。

事實上,“先享後選”已經不是“新模式”。

“先享後選”方案即先付20%~60%左右的首付款,選擇24個月或36個月貸款期限,每月繳納利息及使用費,合約期滿後,有三種選擇方案:置換、返還或者購買。這種“以租貸購”的殘值回收方案是汽車金融中“融資租賃”模式。

2017年,本報就曾報道奔馳“先享後選”模式被 經銷商巧立名目收取“服務費”。彼時,本報記者瞭解到,此類收手續費的問題已經屢見不鮮。多位購買奔馳的消費者表示,購車時均繳納了手續費,1%~6%不等,這似乎已經成為了汽車4S店“不成文的規定”。當時奔馳金融對此表示,“奔馳金融並沒有要求經銷商對貸款購車的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由此可見,這筆額外費用流入了經銷商口袋。

天眼查顯示奔馳金融涉及法律訴訟1747起、法院公告2508起。

其中一份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顯示,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李明(化名)、(王敏(化名)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210906.7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20932.43元,利息7381.09元(按合同約定計至2016年8月29日止),罰息48854.18元(以未還本金為基數,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985%暫計至2018年4月9日,後期順延計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律師損失費150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暫計10776.04元(後期順延計至款清之日止);負擔案件受理費4020元、公告費990元,負擔案件執行費2953元”。


在收費項目公示中,記者瞭解到,針對逾期客戶出現違反合同、貸款逾期情況,催收部會相應分別收取違約金、逾期利息(按預期年利率計算),具體金額為貸款金額x15%、逾期年利率(利息補貼前貸款利率x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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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市場擴張“AB面”

由戰略管理諮詢公司羅蘭貝格與建元資本編寫的《2018汽車金融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中國新車金融快速發展,汽車金融滲透率(使用汽車金融產品銷售的臺數佔總銷量的比重)從五年前的13%提升至目前接近40%,預計在2020年將超過50%。

此前,奔馳金融相關人士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2014年奔馳金融在華的汽車金融滲透率((泛指通過貸款、融資等方式購買的車輛數量佔總銷售汽車數量的比例。)已達30%(彼時國內平均水平約為20%)。

其實汽車金融市場在向其巨大發展空間延伸的同時,規範問題也不容忽視。

比如經銷商與顧客溝通中時有“摩擦”。記者在21聚投訴網上看到,有一位消費者陳明(化名)針對奔馳欺騙消費者的情況作出了投訴,投訴日期為2018年6月,但截至2019年4月14日,該投訴尚未有回覆。

“本人2018年5月22在羅湖大興奔馳4S店,定購GLC260動感小汽車一輛,大興奔馳為我提供貸款按揭,在當天交了定金3萬元整,收取手續費180元,後提交了貸款按揭資料,審核後,6月8日通知我去繳納首付款,卻是提供了汽車租賃的合同,本人當場拒絕簽署。”陳明強調道,“在6月8日之前,羅湖大興奔馳4S店無一人通知和告知本人是汽車租賃,欺詐消費者、隱瞞真相,企圖用汽車租賃來誤導消費者購買。”

上述報告中也特別指出,目前,部分融資租賃及汽車金融機構存在消費者信息披露不充分、費用收取不合理、助貸公司催收方式等問題。隨著銀保監會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監管、對於助貸模式下的業務操作合規性問題進行規範等,未來汽車金融行業將進入規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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