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為房屋拆遷款對簿公堂,親人 之間也要明算賬

【案例】

195年穆明結婚時,為了讓女方滿意,老穆把房子轉到小兒子名下,自己撤到了女兒穆芳家暫住。當時,老穆跟小兒子穆明說好,等過兩年穆明撒下錢來,就買個單間給老穆養老。穆明說話挺算數,就在他結婚三年之後,老穆住進了他買的單間。一轉眼到了去年,有房產商看中了老房子所在的地段,要進行拆遷,還決定用房屋置換的形式安置拆近戶,並給予相應補償款。經過一番估算,房產商為老穆蓋的房子拿出了四萬元補償款。老穆覚得,這房子是自己蓋的,兒子拿房子置換了一套新房,補償款就應該給他才對。可穆明卻把這四萬元錢心安理得地全都揣進了自己的兜裡。為了這筆補償款老穆跟兒子穆明大了一架。老穆表示,後來穆明為他購買的單間產權人登記為穆明本人。也就是說,現在老穆並不是他住的單間的產權人,穆明說的“以房換房”根本不成立。

父子為房屋拆遷款對簿公堂,親人 之間也要明算賬

【法律解析】

法院最終判決:既然拆遷房屋的戶口本上記載了穆明一家三口和老穆四個人的名字,那麼應當按照共有原則處分。穆明為老穆解決居住問題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贍養義務,這並不能抵消老穆對房屋補償款的所有權。因此,四萬元補償款老穆應得一萬元。

父子為房屋拆遷款對簿公堂,親人 之間也要明算賬

【援引法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折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範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折遷範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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