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之星收了一萬五千多的金融服務費,不開發票是否存在偷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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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之星的偷稅行為板上釘釘,這項收入不僅要繳稅,還可能面臨罰款!西安利之星這項收入涉及到三種稅費,下面我們來一一討論:

案件回顧

根據研究生女車主錄音口述,“銷售人員讓車主掃描二維碼支付15200元的金融服務費,收款人是個人,只開了一張收據,沒有提供任何服務。”



增值稅,稅率13%

增值稅為15200/(1+13%)*13%=1748元;

雙方未簽訂金融服務協議、收款方未取得金融服務的相關資質並未提供“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的服務,不能按“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應該作為購車價外費用,按照“銷售貨物”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金融服務費掃碼轉到個人銀行卡上,是研究生車主購車支付的款項,屬於公司銷售汽車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360元,計算如下: 應繳企業所得稅=15200/(1+13%)*25%=3360元。

個人所得稅

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運營收入,如果收款個人為企業股東,應該按照“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收款人為公司員工,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案研究生車主掃碼向利之星公司轉入屬於購車價外款15200元,該款項如果最終資金流向企業股東,則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3040;

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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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是購車人向廠家申請的,沒有其它環節和服務,還收什麼費?4S店收費是欺詐,不是服務,哪還開什麼發票?誰聽說詐騙還給開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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