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房地產:違約金過低是能調整的

老蘇說法之房地產:違約金過低是能調整的

【案例快遞]】近年來房地產熱度不減,市民喬江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價100餘萬元,買房時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載明:“**開發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180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對因**開發公司原因,導致買方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證書的,買方不退房,**開發公司按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另載明:“買方逾期交款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後**開發公司將該房屋交付給喬江,但截至起訴的2018年6月份,該房屋依然不具備辦證條件。喬江遂將**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依據合同上的約定,無論**開發公司何時辦理房產證,只需向喬江支付萬分之一也就是一百多元的違約金,顯失公平。故律師建議喬江要求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老蘇說法之房地產:違約金過低是能調整的

【庭審實錄】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開發公司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辦理房產證的期限,構成違約,故喬江要求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應予支持。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僅為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一,明顯偏低,現喬江主張按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其實質是對違約金的增加,依法應予准許。但對該違約金應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部分第(四)項第18條第二項規定精神予以調整,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整為按年利率6%計算為宜,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小貼士】大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往往都會忽略,開發商往往在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對等條款,就是對於自己承擔的責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賠償”,對於買方逾期支付房款則“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雖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擔的責任區別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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