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迎來最新進展!
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其中證券法修訂草案牽動投資者的心。
這意味著證券法終於迎來了“三讀”。
按照時間推算,修訂後的證券法年內出爐可期。
證券法修訂“三讀”倒計時
據證監會官網,現行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
證券法的實施對於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髮展,證券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中出現許多新情況,證券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
“證券法修訂”近幾年來也一直是牽動市場神經的熱門話題。
從起草到二審通過,《證券法》修訂已歷經5年時間。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從2013年啟動了《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起草。
2015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一審,修訂草案在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推動證券行業的創新發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2017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再次進行了修改,部分創新舉措直接暫停,對現行《證券法》“證券發行”的規定,暫不作修改,待實施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有關措施出臺後,根據實施情況,在下次審議時再對作統籌考慮。
從官方披露的消息來看,“二讀”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主要聚焦了七方面內容,包括註冊制暫不規定、加強監管、規範上市公司收購、強化信息披露、突出投資者保護、完善證券交易規則、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等內容。
按照慣例,法律的出臺會經過“三讀”,即三次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審議,此次會議就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三讀”,若達成共識,這意味著修訂後的證券法年內出臺可期。
關於修法進程、如何更好地修訂《證券法》,在今年兩會期間引發了代表委員極大的關注。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今年兩會期間表示,證券法修訂正在進行中。
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表示,證券法修訂已經“二讀”,希望看到“三讀”。證券法修訂應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投資者保護需加強;二是要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加大處罰力度;三是在發行、交易等證券市場運作機制改革方面進行完善,為未來註冊制全面實行提供法律保障。
加大處罰力度呼聲最高
此前,趙薇夫婦因信息披露違規被罰60萬,引發廣泛關注。不少網民認為處罰過輕:為何只罰60萬元?
然而,根據現行《證券法》規定,60萬元確實已是信息披露違規的頂格處罰。
3月7日,上海代表團的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評估諮詢集團董事長樊芸在證監會主席易會滿面前表示,要“管管割韭菜的趙薇們”。
樊芸表示,要嚴厲打擊欺詐、操縱股市的行為,不僅要對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懲罰,還要加大對董監高,尤其是企業高管人員的懲罰,確認違法違規的,實施重罰,加重刑期,這樣才有威懾力。
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3月4日表示,現在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行為處罰力度過輕,應該儘快修訂證券法,提升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直言,相比於60萬元的罰款金額,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可能取得的違法利益巨大,比如騙取發行、上市條件,避免退市和ST,信息披露違法的成本和收益不匹配。
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李瑋建議,在證券法第189條、第193條中提高對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信息等違法主體的處罰標準,增強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加重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等行為的刑罰力度,延長相關責任人員刑期等。
註冊制將寫進證券法?
另一個備受市場關注的焦點是,註冊制是否將寫進證券法。
推出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無疑是現在證監會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月27日國新辦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曾表示,這次改革不僅是新設一個板塊,更重要的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在發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個環節進行制度創新,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的作用,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兩會期間,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回答“註冊制什麼時候能寫進新修訂的證券法”時表示:“我們爭取吧。”
證監會原主席肖鋼也在兩會期間表示,非常擁護科創板的設立和註冊制的試點,希望通過試點後,能把科創板和註冊制試點的制度納入到新修訂的證券法當中。“最後還是要靠法律的修訂,才能夠在整個資本市場推廣開來,這是我最大的希望。”他強調。
與公司法刑法聯動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3月12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啟動證券法與公司法、刑法聯動修改工作的條件基本成熟。證券法將於今年進行修改,這是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由於證券法與公司法、刑法諸多條款緊密相關,為更好地發揮法律合力性效能,在證券法修改的同時,亟須對公司法、刑法從頂層設計上進行聯動修改,從而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加大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形成統分有序、內在緊密、重點相異的法律構架,以實現對資本市場的統一有效監管。
劉新華認為,從過往實踐經驗來看,證券法與公司法、刑法的聯動修改實踐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法與公司法、刑法作了聯動修改。修改後的證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對原有證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創新,對於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場主體,規範和促進公司發展,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積極作用。提高了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力度,處罰案件大幅提升,推動了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整體上促進了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推動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市場環境的改善,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
此次證券法“三讀”是否會作出相應回應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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