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检察院批捕舟山首例“烟弹”案

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涉案金额达800万余元的贩卖“烟弹”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刘五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舟山市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的案件。

岱山县检察院批捕舟山首例“烟弹”案
岱山县检察院批捕舟山首例“烟弹”案

“烟弹”是“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俗称,目前我国市场上流行的“烟弹”均系国外进口或者代购,国内尚未生产,2017年10月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将IQOS等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岱山县检察院批捕舟山首例“烟弹”案

经审查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刘五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犯罪嫌疑人刘三、林四通过淘宝、闲鱼、微信等平台从上家处购入万宝路、HEETS等各类品牌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价值800余万元,并经网络销售至全国各地。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赚取差价,通过个人淘宝店铺,在获取“烟弹”订单后,联系犯罪嫌疑人林四等人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发货给买家。期间,周某向刘五团伙共购入“烟弹”总价值792258元。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刘五租用的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搜查扣押“烟弹”1596.4条,经鉴定为真品卷烟且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即走私卷烟,价值人民币467609元。

岱山县检察院批捕舟山首例“烟弹”案

因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层级复杂且跨多省交易,且系我院办理的首起贩卖走私电子烟案,为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我院积极与县公安局沟通协作,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于2019年4月9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刘五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公安机关针对其他犯罪事实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字: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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