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發後多久能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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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是據以執行的判決書生效。

判決書並不是判決以後就生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1、一審判決,在雙方都簽收判決書後,再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都沒有上訴,那麼一審判決生效。相反,任何一方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

2、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已經沒有上訴一說,因此二審送達各方後即生效。

一審、二審都有個送達的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自己簽收的判決書,簽收即完成送達。有的時候,訴訟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玩失蹤,法院只能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時間是兩個月,這個時間還是比較長的。

因此,當事人要申請強制執行,就要關注一審判決書是否送達了,有無上訴者;如果有上訴者,則要看二審判決是否送達了。比較簡便的辦法是和主審法官聯繫一下,看判決是否生效,如果生效了可以到法官那裡開一個生效證明書,然後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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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必須生效之後才能申請執行。不同的案件,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不同需要考慮一下因素。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

查看判決書是否生效,需要聯繫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查看判決書送達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收判決書後或者公告期滿後,當事人均過了15日仍未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則該判決生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當事人找承辦法官開具生效證明才能立案。

第二,二審法院判決屬於終審判決,一般自判決書送達之日(包含公告期滿之日)起生效。

一般以最後一個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為生效日期。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然需要找二審案件承辦法官開具生效證明。二審案件,當事人一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是需要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最後,收到判決之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及時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繫,及時詢問對方判決書送達情況。

一旦對方送達,一審過了十五天或者二審一旦送達,對方沒有上訴的,立即到承辦法官那開具生效證明,並且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儘早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措施(納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並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劃扣等,從而實現自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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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判決書生效以後,被告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沒有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即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怎麼確定判決生效的具體時間?

如果屬於一審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第15日後,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書即為生效。如果雙方不是同時收到判決書的,以最後收到的為準。

如果是終審判決,判決書送達後即生效。送達情況同上述一審判決的送達,以最後收到判決的為準。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法院在申請強制執行立案時,會讓當事人找主審法官或者承辦法庭在判決書右上角簽署“本判決書已生效”字樣才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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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文書生效後,超過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義務人沒有履行的,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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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判決書要送達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雙方不提起上訴,或二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一般有十天的自動履行期,在此期間敗訴一方不自動履行判決的義務,勝訴方即可提起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一般是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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