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二十二問

扫黑除恶二十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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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應會知識點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在2018年年初正式吹響號角

它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新一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是什麼?

……

下面一起了解一下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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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二十二问

第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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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哪一天提出“掃黑除惡”?

2017年11月8日,在中辦《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開展一輪新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第二問

什麼是掃黑除惡?

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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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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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的開始時間是在哪一天?

2018年1月23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召開,為期三年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式開始。

第四問

掃黑除惡的總體目標是什麼?

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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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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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的重要意義(即“三個事關”)是什麼?

①.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②.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③.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第六問

“兩個一律”指的是什麼?

①.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②.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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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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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結合”指的是什麼?

①.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

②.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

③.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第八問

三年工作重點分別是什麼?

①.2018年:治標。啟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②.2019年: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③.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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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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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第十問

“五項工作措施”指的是什麼?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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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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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查”指的是什麼?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問

掃黑除惡的要求是什麼?

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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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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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出臺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是什麼?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第十四問

“三長責任制”是什麼?

涉黑涉惡線索核查實行“三長責任制”:省、市、縣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是線索核查第一責任人,分管刑偵工作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刑偵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線索核查工作。盟市(旗縣)公安局長、分管局長、刑偵支隊(大隊)長“三長”對涉黑涉惡線索核查結論終身負責,對線索核查結論錯誤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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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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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無”是指什麼?

省、市、縣公安機關對每條涉黑涉惡線索必須嚴肅認真組織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惡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無犯罪嫌疑”的結論,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地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分管刑偵工作領導、刑偵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十六問

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及特徵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①.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②.經濟特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③.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④.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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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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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怎麼認定?

三有:具有穩定性、具有嚴密性、具有漸進性。

二不必:利用多種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不必達到特定規模,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不必達到特定數額。

三多:

組織行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樣化。

二必須:犯罪組織控制或影響的必須是:“一定的區域、行業”;犯罪組織對區域、行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必須達到一定程度。

第十八問

“掃黑”與“打黑”的區別是什麼?

“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地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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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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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的定義及特徵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黑惡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第二十問

“保護傘”的定義及如何打擊“保護傘”?

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汙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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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問

張家界市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外在表現有哪些?

①.農村地區把持和操縱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財產的“黑村官”及幕後推手;橫行鄉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勢力在農村地區把持和操縱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財產的“黑村官”及幕後推手;橫行鄉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勢力稱霸一方的“村霸鄉霸”;採取賄賂、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干擾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的黑惡勢力;以各種名義在徵地租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

②.強佔各類農貿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滋事,侵害群眾利益的各類“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惡勢力;

③.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強攬工程、強立債權、惡意竟標、強迫交易、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④.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嫌高利貸非法討債,以及採取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討債,或插手經濟糾紛的“討債公司”、“地下出警隊”、“職業醫鬧”等惡勢力;

⑤.在鄉村、城郊、居民社區、娛樂場所,有組織地從事涉“黃、賭、毒、槍”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黑惡勢力;

⑥.由黑惡勢力操控的黑導遊、黑旅行社,長期有組織進行追客趕客的,威脅、辱罵、恐嚇遊客和其他旅遊從業人員的,強迫遊客交易的;

⑦.在旅遊領域用暴力手段壟斷旅遊團隊接待、車隊運輸、景區商品的人員;

⑧.拉幫結派、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強拿硬要稱王稱霸等破壞一方秩序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幫派團夥;

⑨.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⑩.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第二十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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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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