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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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大家都希望不用負責,但是在法律上,以故意傷害罪導致他人死亡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這起事件中,要對某人進行具體定罪是比較困難的,畢竟是一群村民打死了人販子,而不是一兩個人動手而已。假若找不到主要的責任人,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會不了了之,這也就是我們經常說到的那句話:法不責眾。

像這樣的類似案件曾經發生過:2016年,四川省興文縣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當地村民群毆“人販子”,最後導致“人販子”死亡。發生命案之後,民警調查卻找不到相關責任人,因為人販子盡做傷天害理的事情,老百姓對人販子已經恨之入骨,因此大家都動了手“替天行道”。

因為找不到主犯,民警也沒有證據將整個村的村民都定罪,所以最後也就不了了之。說句實在話,人販子被村民打死真是死有餘辜,罪有應得。人販子到底有多麼可恨:

1.拐賣兒童婦女,將人作為商品進行交易買賣,這種違法行為非常可恨,它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幸福,還嚴重傷害到了被拐賣兒童、婦女的身心健康。

2.人販子的犯罪行徑非常惡劣,他們為了謀得錢財,倒賣人體器官,甚至砍斷孩子手腳,讓其變為乞討工具,可以說手段極其殘忍,天理不容!

人販子不被打死,老百姓難嚥下這口氣。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幸福,強烈呼籲判處人販子死刑,以敬效尤!


【以上僅個人觀點,若有不同意見,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關注:快嘴社會說,一起聊人生。】

一木MU


提起人販子就不由得想起那些多年尋親的人們,十幾甚至幾十年間他們從未間斷找尋的步伐。為的是那份人世間最為珍貴的至親血緣,也為孩子的丟失而贖罪。對於村民打死人販子這一事件,首先在情感上是能夠理解的。我也是孩子的父親,換位思考如果讓我抓住拐賣我兒子的人販子,估計也很難控制情緒。動手毆打他是在所難免的,但我會盡量剋制自己。因為制止孩子被偷是一件幸事,切不能因為毆打人販子致死,最終使自己身陷囹圄痛失天倫。


村民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涉案村民雖未制止暴力聲張正義,卻過度使用暴力導致人販子身亡。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涉案村民都將承擔相應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說制止侵害發生時造成行兇者傷亡,此案並不具備此類特徵

有人說村民們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實明眼人看得出來。正當防衛並不需要這麼多人,在毆打的過程中,人販子與村民的力量懸殊。並不符合“制止非法暴力侵害”的特徵,這麼多人你一拳我一腳,有人下手輕有人下手重。就這樣人販子慘死眾人拳腳之下。如果說此案一開始具有“正當防衛”的初衷,那麼事態發展到最後,顯然已經演變成“故意傷害”,綜上所述,村民們的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特徵,所以屬於“故意傷害致死”的範疇。

參與毆打的村民都將獲刑,只希望法律會酌情對村民進行輕判

估計村民們為了洩憤,最終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通過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的調查取證,並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最終會對給人販子帶來致命傷的村名處以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其它村民則分別獲刑3-7年不等。同時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倘若通過民事賠償,能夠得到人販子家屬的諒解(出具諒解書)。興許法官在量刑時會酌情輕判。這也是最好的結局了!


棟哥曰


說一個真實案件。

2016年6月,在四川省興文縣龍山村發生了一起村民將人販子差點圍毆致死的事件。當時,一個來自河南的老頭子,在一個僻靜路口試圖把一名五歲小孩兒給抓上面包車,誰知道小孩兒拼命掙扎就掙脫逃跑了。小孩兒哭喊著跑回家裡,跟媽媽說有人要把他抓到車裡去。


大人一聽這還了得,就集結在場村民堵在村口,最終將人販子成功截住並當場拿下。
抓住人販子以後,村民們抑制不住滿腔怒火,將其暴打一頓。只見人販子是個已經禿頂的糟老頭子,他疼痛難忍鍋底求饒,祈求村民們放他一馬。

最終,村民們在對人販子恨之入骨的深仇大恨下,揚言要將該老人販子當場打死。該提議得到村民們不約而同的強烈支持,個個都摩拳擦掌地陸續動手,最終在成燎原之勢的怒火之下,老人販子被打個半死。
事後該人販子被警察帶走,但經查實他並非人販子,也就是說,村民暴打了無辜老人。警察前來展開調查。當問及為何人販子就要給當場打死時,一村民的回答代表著全天下所有父母的心聲:“無論誰家的孩子被偷走了,都會痛不欲生的,所以人販子就是罪該萬死!”


最後,因為幾乎是全村的人都參與了圍毆老人的“英勇壯舉”,警察沒有辦法查清究竟是誰是主犯,又總不能將全村的人都定為罪犯,最終只能不了了之了。

因此,在法律上抓住真人販子後將其暴打致死,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前提你得查清是誰打死人販子的。如果能夠查清“首要分子和主犯”,那麼他們就難逃罪責。如果不能查清,那警察也就毫無辦法了。

法不責眾的傳統思維,也並非全無道理。


冰焰


要負責任,但前提是,找到是哪個下重拳打死的,如果找不到,如何負責?把所有的人都抓起來,判刑?也不太可能。

即便一個人被一群人打死,也有具體是那一拳、那一腳打死、踢死的,誰打到要害部位?這個不要說沒有視頻,即便有視頻監控,人群混亂,那麼多人毆打。如何判定是誰打到要害部位?如何判定下重拳的是誰?這裡就出現了流行的一句話:法不責眾。


大家對人販子非常痛恨,覺得,抓住就應該打死、死不足惜,原因有:

1、奪人子女破壞家庭,可恨,該殺;

2、抓住不一定能判死刑,放出來還會危害其他人,不如老百姓殺他叫替天行道;

3、犯罪性質惡劣,導致很多人家破人亡。

還有一點是,大家一起打死人販子,反正也找不到是誰打死的,所以,法不責眾。


不管是哪種情況,人販子偷孩子,在大家的潛意識裡,抓住了,就應該“替天行道”,給打死,以防止他今後還會害人,雖然目前很多人都一直在強烈呼籲,要給人販子判死刑,包括本人也一直認為,應該判死刑,但目前的法律並不是如此,只有特別嚴重的人販子頭目,或者拐賣孩子較多的,採取極端、殘忍手段去販賣兒童的,才會判死刑,普通人販子,一般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這樣就明白了,即便村子裡有人販子在偷孩子,抓住了,你還不能打死(雖然本人建議替天行道),因為,他雖然死不足惜,但法律規定,他還達不到死的條件,你打死了,就要承擔責任,問題是,如果大家聯合起來打死了,咋追究大家的責任?


如果既沒有視頻監控,也沒有哪個人站出來承擔他是主要兇手(傻子才站出來),屍檢也沒法判定是誰下重手打死的,那麼,這個事情,又回到“法不責眾”的話題上, 估計最終也是大家被拘留十幾天,就放出來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



對於這個問題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是在法律面前就難說了,比如說南京的法官就會用事實來證明打死的人是犯法的。

人販子在這個社會上確實可恨,可以說是人人痛罵,人人憤怒。人販子都的不僅是一個孩子的未來,更是一個家庭的未來,甚至造成多個家庭破裂,悽慘的現狀在這個社會上比比皆是。

在我國有一句話叫“法不責眾”,既然是一群村民打死了人販子,或許對個別的村民會得到法律的制裁。畢竟法律是講究的制度可以說逮到了人販子只能交給警察,有警察來進行制裁的法律主義進行制裁。這可以說是一種教條的法律法規,是合情合理不合法。



總之,從法官的角度的角度來分析,這些村民是要負責任的,但是會從輕處罰,給個警告應該還是有的。從大眾的角度來講,是不應該處罰的,畢竟這是在做好事具備做一個人人心不痛絕好事,應該給予獎勵。但無規矩不成方圓,否則的話會出現做事過度的現象。


宗元


打死人販子肯定也是不對的,一定是違法的,是要追究責任的,但是很追究責任


人販子這種人,真的很讓人憎恨,偷別人家的孩子可能會讓一個家庭妻離子散、會讓其父母悲痛一生、也會讓其孩子的命運陷入危險。


所以像人販子這樣的人,真的很該死,而打死人販子的村民我真的挺理解的(弱弱的支持下)。

但是這種情況還是違法的,說一千道一萬,畢竟你殺了人!


但是誰來承擔責任就不好說了,有句話叫做“法不責眾”,如題所說在村子裡被一群村民打死了,那麼就是說沒有監控視頻,沒有證據,而且是一群人一起打的,那麼你也無法知道這一群人力到底是誰擊中了被害人最重的一擊。

所以如果要抓人,你該抓誰呢?沒有監控錄像,村子人也是“同仇敵亥”,也不會說出誰是領頭人,而且就算說出領頭人,你也還是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他真的就是“領頭人”,只要我死不承認說“這個事情不是我帶頭的”,警察能怎麼辦?行刑逼供?


所以法不責眾,這種事情可能會不了了之了。


鑫時空


題主您好!

您提出了問題: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村民發現,大家群起而攻之,致人販子死亡。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案情是什麼樣的。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有關條文: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其中有兩款內容如下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刑法第240條)。

實施了上述兩款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將要面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題主說人販子進村偷孩子,可見孩子年齡應該是很小的那一種,可能是嬰兒,也可能是兩三歲的幼兒。如果人販子在實施偷盜孩子的犯罪行為時,因擔心孩子哭鬧發出聲響驚動村民而給孩子服用了麻醉藥或鎮靜藥(安眠藥),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便涉及到我國刑法的綁架罪了!此時,任何一個村民都可以行使刑法賦予我們的特殊防衛權(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形),將犯罪分子打死打傷!我們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只是有一點大家要注意,如果在我們的憤怒擊打下,犯罪分子已經跪地求饒或已經毫無還手之力,被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動彈,這時我們就沒必要再繼續擊打犯罪分子了。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即可。

本案中,如果犯罪分子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對待孩子,村民們發現了犯罪分子後,可以及時把孩子從犯罪分子手裡奪過來;在從犯罪分子手中搶奪孩子時,難免會發生肢體衝突;群情激奮情況下,村民們出手暴打犯罪分子也在所難免。只是將人販子暴打致死的情況已經超出了一般正當防衛的幅度,屬於防衛過當;對暴打致人販子死亡的村民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看法,供您參考。


木棉說事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要使被村民發現,一頓暴打是免不了的。在被打的過程當中若出現反抗行為,那他等於是自找死路。

人販子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亂棍打死,村民要負什麼什麼責任,按法理說是屬過失殺人,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公安人員在偵察時發現,人販子是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圍攻,由於事發地點是在農村,沒有監控,無法確定人販子死於誰手。



由於人販子販賣兒童,實屬罪大惡極,人人恨之入骨。公安部門在無法確定犯罪主體的情況下,會根據法不責眾的情形不予追究村民的法律責任,或對村民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教育,在發現犯罪嫌疑人時應扭送公安部門處理,不得私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毆打,等等。


總而言之,人犯子的行徑實在令人痛恨,今後大家再發覺人販子偷孩子時,一定要群體而攻之,切不可單獨行動噢。


百花爭春我為先


一句話,文明法治社會決不容忍任何“私刑”代替“公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封建社會遺留下的“法不責眾”早已經過時、甚至被淘汰了。

在村裡偷孩子的人販固然可惡,但是制裁他的有國家法律。然而一些村民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抑或是存在“法不責眾”的狹隘觀念,近而“以暴制暴”,聚眾將人販群毆致死,那就是涉嫌違法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被一些參與聚眾鬥毆、群體鬧事的人經常掛念在嘴上的“法不責重”,往往是指某種(違法)行為即使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很多人都那樣幹,也就不好懲罰了。

受封建社會傳統影響,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響力,甚至成為一些人聚眾鬥毆鬧事,逃避法律制裁的藉口和理由。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過去的封建社會,“眾”雖然不敢“責”,但對於帶頭鬧事的主犯,常常還是不客氣的。

更不消說在法制日益完善、嚴禁“私刑”代替“公法”的今天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要這樣做呢?

因為不論是招人咬牙痛恨的人販子,還是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盜賊小偷,他們的量刑標準、處罰尺度,只能由國家司法和公訴機關來處置和執行,這也是依法維護社會秩序的一個重要前提。

那種拿可惡的人販子,抑或是可恨的小偷當作容易引發公眾同情的幌子,打著“法不責眾”的藉口,卻大肆進行聚眾鬥毆、群體鬧事等違法行為,都是極端錯誤的,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霍小姐的八卦爐


大實話:只要找到責任人,那麼打死人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對於人販子,那可以說是人人都恨之入骨。畢竟,孩子作為一家人的希望,如果孩子被人販子拐跑了,那麼就相當於直接摧毀了一家人的希望。所以,對於人販子,真的可以說是人人都希望把他們判他們死刑。不過,就算是要判死刑,那麼也應該由執法人員來執行,而不是說隨便某個人就可以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如果說人販子在偷孩子或者搶孩子的過程中被村民發現,然後村民一擁而上,將人販子打死,那麼是法不責眾,人販子死有餘辜呢,還是要把所有人都判刑呢?其實,就這種事本身來說,主要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就刑事責任來說,這些人販子進行兒童拐賣的事情,本身就屬於違法犯罪。具體一點來說,就是拐賣兒童涉及到對兒童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而兒童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則應該主動幫其維權。所以,在人販子搶孩子或者偷孩子的過程中,其監護人是可以行駛“正當防衛”的權利的。而對於其他村民來說,當看到有人的生命權受到侵犯時,其上前進行“見義勇為”也是可以的,並且也是法律鼓勵和提倡的。所以,這時候村民上前制止人販子的搶孩子行為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維權過程中這個“度”如何把握,那就很關鍵了。畢竟,過度防衛也是不行的。比如說,在這件事中,如果村民已經將人販子控制住,人販子也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但是,還有村民為了洩憤而上前去將其打死,那麼毫無因為是肯定要承擔責任的。這就屬於過度防衛了。

而如果說,人販子是在和村民搶孩子的撕扯過程中不慎被村民打死,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則不應該追究村民或者孩子的父母的責任。畢竟,在面對不法之徒的時候,為了維護我們的權益,有時候確實是需要使用武力手段的,這也是法律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這種情況下則應該算作是正當防衛。

然後就是民事責任,說直白一點就是賠錢。畢竟,雖然人販子搶孩子有罪,但是具體怎麼判刑,量刑多少,則應該由法律作出裁決,而現在卻被村民打死,那肯定是說不過去的。這時候,如果說其家人要追究參與人員的責任,即使找不到刑事責任主體,那麼只要能夠排除這些人不是正當防衛,那麼就是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不過,在具體落實的時候就很難落實了,畢竟,要去找那麼多不願意賠錢的人要錢,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就像之前有過案例高空墜物判全樓層住戶賠償一樣,被侵權人官司打了兩年,結果就只有兩三個人賠了錢。

所以說,如果人販子真的是碰上這樣的事情,基本上也就是隻能自認倒黴。當然,這也是罪有應得,畢竟,你要是做個守法公民,那麼自然不會攤上這種事。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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