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政解報道 (記者王夢遙)近日,一則關於遼寧鐵嶺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的消息引發外界關注。
谷鳳傑獲刑12年
記者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上看到,正在獄中服刑的谷鳳傑因患有嚴重疾病,經司法鑑定,被遼寧省鞍山市中院准許暫予監外執行一年(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谷鳳傑原系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遼寧鐵嶺專用車生產基地管理委員會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1年7月4日被監視居住。2012年1月13日,谷鳳傑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據媒體報道,谷鳳傑2003年7月接任王立軍,出任鐵嶺市公安局局長。
記者注意到,2012年全國兩會遼寧代表團舉行的開放日活動上,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已落馬)還曾專門回應過谷鳳傑落馬事件,表示原遼寧省鐵嶺市副市長、公安局長谷鳳傑案件涉嫌買官賣官、貪汙受賄,目前已移送檢察院。王珉還特意強調說,谷鳳傑案是孤立事件,王立軍的事和谷鳳傑沒有關係。
按照此前“兩高”、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衛計委發佈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兩高嚴防“監外執行”中的腐敗
為了防止刑罰變更過程中出現問題,司法機關採取了不少應對措施,如最高檢部署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最高法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防止“有錢人”、“有權人”獲刑後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問題。
2014年6月,最高檢曾發佈消息,截至當年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
同樣是在2014年,一則《廣西陽朔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的網帖引發關注,網帖爆料,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在2010年7月因受賄罪被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決後,石寶春並沒有被送進監獄。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石寶春不僅開車往來於桂林、陽朔之間,還前往柳州、河池、南寧、廣州等地,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
該案引發關注後,桂林市中院發佈通報稱,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離監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已被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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