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拯救婚姻法“24條受害者”?代表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廣東檢察

安徽滁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工會主席、人力資源部主任陳建銀當選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後,逐漸走近了一個群體——“24條受害者”。“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陳建銀說,今年兩會,她要為他們“發聲”。

“既然知道了這些信息,我覺得自己的壓力還蠻大的,有必要出來發聲。”陳建銀說,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原則應寫入民法典。圍繞夫妻債務問題,她今年準備了《關於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和《關於加強監督妥善化解夫妻債務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

“被負債”現象不僅僅是個案

如何拯救婚姻法“24條受害者”?代表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全國人大代表陳建銀接受記者採訪

陳建銀說,去年5月,一位雖是同一系統但未曾謀面的同事,得知她當選了全國人大代表,便找來向她介紹了一些人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被負債”的事情。之後她慢慢走近了這個群體,發現“被負債”現象不僅僅是個案。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003年12月,最高法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負債方”。

一些受害者在網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個陌生人,拿著一張你前夫在婚內簽字的鉅額借條,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來向你討債。”

陳建銀回憶,當地有一個“被負債”的老師找到她,“來的時候就哭”。聽完對方的訴說,她更堅定要弄清這個現象背後的問題。

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如何拯救婚姻法“24條受害者”?代表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除了接觸“被負債者”、諮詢法官等,陳建銀還上網查閱了相關資料。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她拿出打印的一摞資料介紹說,2017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展開備案審查後,2018年1月,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原則。

“在外面借債,夫妻倆必須簽字。如果我沒有簽字,那你債權人要舉證,證明這錢確實用於我們夫妻共同生活。”陳建銀解釋,銀行早就採用共同簽字的風險控制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強調夫妻雙方知情合意,既有助於降低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有助於保障夫妻對共同債務的知情權。

遺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卻沒有體現這最新的司法解釋精神。而且,草案稿中還刪除了《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從一個個案,到一個社會群體,作為一名代表,既然知道了這些信息,我覺得自己的壓力還蠻大的,有必要出來發聲。”陳建銀說,今年兩會她專門就此準備了議案,

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這有助於從立法層面加強監管民間借貸亂象。

對於“共債共籤”,陳建銀舉例,可以體現為,對債務的發生,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舉債方配偶對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這樣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建議對“24條”遺留案件特事特辦

如何拯救婚姻法“24條受害者”?代表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有些案子可能一審、二審、再審都結束了,該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這些人怎麼辦?”陳建銀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還準備了《關於加強監督妥善化解夫妻債務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

陳建銀說,現在各省都有適用夫妻債務新《解釋》判決夫妻債務的案例,但一些地方也有繼續機械適用“24條”、延續舉證責任倒置、擴大化家事代理權等情況。

“很多人都盼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最高法夫妻債務新司法解釋實施情況,給予專項監督檢查。”陳建銀介紹,“24條”歷史存量案件中,離婚被負債女性佔據八成以上,絕大多數上有老下有小,七成以上被負債女性在房產被執行、工資被凍結的境況下,依然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孤兒宴母生存窘迫。適時展開專項監督,有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對於專項監督的重點,陳建銀在議案中提到,圍繞人民法院關於落實“24條”歷史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的日常工作機制建構上,責成各級法院必須成立化解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信訪案件工作專班,並將該項工作納入法院2019年度工作重點。另外,明確針對“24條”歷史遺留案件,給予特事特辦。

陳建銀舉例,如四川省人大在屢次接到“24條”歷史遺留案件當事人信訪後,2019年1月,在四川省人大信訪辦設立四川省高院“24條”專門窗口,對“24條”信訪案件登記後轉交四川省高院統一處理,這一做法可以考慮推廣。

專家觀點:

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則

對於民法典不可或缺

如何拯救婚姻法“24條受害者”?代表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遊植龍是一名婚姻家事領域的律師、廣東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他對“24條”的思考,始於該條司法解釋剛實施的2004年。

遊植龍發現,“24條”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容不得他迴避和無視。於是,2007年,他在某雜誌上發表文章《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之後的11年裡,他仍有不斷髮文指出“24條”的問題。

接受記者的採訪時,遊植龍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原則必須予以規定,這已是共識。在立法技術上,婚姻家庭編(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條只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可以在該條之前再另設一條,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清償規則分別各設立一條。”遊植龍解釋,對於夫妻債務規則的設計,他建議採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則界定、舉例說明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曾在2017年6月發表文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廢除論》,主張廢除規定寬泛共債推定的“24條”,這對於“新解釋”的出臺也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葉名怡同樣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則對於民法典不可或缺。民法典的法律位階高於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加上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若民法典與新《解釋》規定不一致的,則可強行解釋為,民法典有意廢棄新《解釋》的債務判定規則。

“時間不等人。按照民法典立法規劃,2020年3月份全國人大將會表決通過民法典全部條文。”葉名怡指出,距今也就一年時間,希望接下來公佈的草案二審稿能將“共債共籤原則”加進去,“我覺得應該會加的。”

律師提示:

“被負債者”放棄上訴

是非常錯誤的做法

像陳建銀提到的遺留案件問題,該如何解決?

“現有法院正在審理的、沒有作出判決的一審和二審案件,直接適用夫妻債務新《解釋》,這不存在爭議和疑問。對於一審判決未上訴已生效和二審判決生效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遊植龍解釋,法院以“24條”為據判決“被負債者”承擔共債的案件,可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為由申請再審。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對於新《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

不過,葉名怡認為,這落實起來很難。一方面,對於最高院或省高院來說,那些再審案件按新《解釋》都翻案的話,或許他們承受不了;另一方面,許多個案確實很冤枉,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影響一輩子的,所以,在翻案和不翻案之間,這個度很難把握。

遊植龍提示,有些“被負債者”在被一審法院判決為共同債務後,以諸如“沒錢交上訴費”等理由不上訴,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在上訴時,可以提供經濟困難等證明,依法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上訴費。

“法院不予准許的,就算借錢也要上訴。如果你不上訴,就視為你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以後想要再審或抗訴,就非常困難了。”遊植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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