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不是真的像流傳的那樣吃了原告吃被告?

農村旱菸袋


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律師都貪婪無比的,但是以我個人經歷來看還真沒見過一個不貪的律師,下面我講三個自己親身經歷的事件,說明我所見識的律師有多黑。

案例一

2016年我在汕頭一家無人機公司仼董事副總經理,深圳大疆告我們公司產品侵權,公司董秘找來一個律師召集各部門領導商討對策,當然主要由那個律師給我們演示他為我們制定的訴訟策略。

洋洋灑灑講了二個多小時,真可謂群情激憤鬥志昂揚,律師的策略基本上得到了在坐同僚的一致同意。

為了不破壞氣氛,當然也是為了給董秘留面子,會上我沒有表態。會後我把董事長和總經理叫到一起進行了如下分析:

1.律師永遠是勸當事人打官司,而不會告訴當事人有些官司其實不打才是更好的。原因當然是利益使然。不打官司有律師什麼事?律師又怎麼賺錢呢?這當然是因為利益主體不同的必然選擇。

2.如果按律師的意見打這場官司,就算是真如他所講的,官司打贏了結果呢?結果是公司要因此支付律師費30萬,還有差旅費以及相關領導培同所花的精力等等。

3.萬一官司打輸了呢?公司要付律師費30萬,還要賠深圳大疆100萬!當然同樣有差旅和領導精力的問題。更大的損失是公司的商譽因此也會受到影響!

4.更嚴重的是:這官司我們一定能打贏嗎?案件的受理地在深圳,也就是大疆公司所在地,況且大疆明顯比我們更有錢,莫非大疆請不起更厲害的律師嗎?依中國的法治環境和地方保護主義現狀,與深圳名片公司在深圳打官司,就算有理你又真的能有幾分勝算呢?

5.大疆銷售人員此前二個月曾經有來找過公司採購,希望我們採購他們的螺旋槳。所以我認為:大疆此舉多半是為此而來!我們完全可以庭外解決!

6.大疆此次告我們所憑藉的那條專利本身就存在授權問題,他們把一項公知技術進行註冊,我們是可以對此進行專利無效反訴的!而這也將是逼他們撤訴的有力條件……。

最後結果是:我起草了一封給大疆的公函,提出對他們專利權的置疑,採購部找他們銷售部談採購螺旋槳的問題……雙管齊下,買了幾萬塊錢螺旋槳此案就了事了。

案例總結:律師不知道庭外解決問題這條路嗎?顯然他是知道的,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律師是不會告我們還有這條路可走的!

案例二

2015年,公司有一個員工被他的前僱主,告故意傷害罪而在惠州馬安派出所被拘留了。員工家屬請了一個律師來處理此事,並且希望公司幫他先墊付相關費用。

通過電話預約,我與律師在馬安派出所大廳見面了。律師一上來就要求我先給她十二萬的和解費。

我馬上問她:給了十二萬我可以把人領走嗎?

得到的回答是:不可以!沒那麼快!

我又問:那還需要等多久?

回答是:不一定。

我再問:給了這筆錢以後,還會不會再要其它錢呢?

回答是:不一定!先給了再說!

我說:這錢我不能給!

她問:為什麼?

我說:員工家屬希望我們代付12萬把員工保出來。現在情況是給了十二萬未必能保出來,今後這筆錢由誰出呢?此事與本公司根本無關當然不能由公司出,也就是說這筆錢是由員工在未來工資中扣繳,既然如此就必須得到員工或者其家屬的授權。現在我給你這筆錢顯然未獲授權,所以不能給!

她再問:怎樣你才能給錢?

我的回答:1.你得證明你是律師;2.你得證明你對本案的代理資格;3.我交這個錢得有合格的第三方也就是馬安派出所辦理此案的警官作證,並且由他承諾交了此錢當事人可以被保釋出來;4.我需要當事人親自籤一份借款及還款方式的授權承諾書,以證明借款和還款條件都是他本人的意思,否則這錢我是不能代繳的!……

案例總結;此案件在我的堅持下,最終當然獲得了圓滿解決。不過事後該員工告訴我那個律師的確不地道,只是一個手指壓傷的小事,原告方就要了這麼多錢,而律師根本就沒有為他做任何努力,如果我不堅持,估計十二萬還只是首期,後面還不知道有什麼呢?……

案例三

2007年,公司一架航空模型產品美國客戶充電時著火,燒掉了客戶一輛房車。客戶方索賠三十萬美元。

我們根據採購合同到杭州找供應商追索相關費用,公司老闆父親通過他的世交好友,請了一個全權代理律師。

結果一上法廳我就明白了,我們請的律師肯定是吃了原告還吃被告的那種律師。

理由是;這個律師是一個有很多年從業資格的老律師,不可能不知道打官司中:

什麼證據是合法的?

什麼證據是不合法的?

不可能不知道應該準備什麼證據,才能打贏這場官司?

不可能不知道在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遠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要有利的多?……

可是這一切就這麼不可思議的發生了,公司得到了一個幾乎是投降的判決,而律師卻逼著我在投降書上加蓋公司公章!

我出離憤怒了,對他說:你是我原告方請的律師,你理應代表我方的利益。你現在行為根本就是在逼我向被告方投降,你的行為完全不符合你的職業要求,為此我將在杭州律師協會去告你!……

案例總結:由於公司老闆父親世交的關係存在,我們是簽了全權代理合同的,所以此案輸的毫無懸念!

同樣也是因為世交的關係,我們最終也沒去找杭州律師協會。

二年以後我見著那個老闆家的世交了,談及此事時,老世交都生氣的說:那小子多半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以上三個案件皆是本人親歷,無有半句虛言!所以有人說: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是深以為然的!


管欽政


長這麼大,遇到過兩起案件,都是朋友的案件,也就是這兩起案件讓我徹底改變對律師的看法。第一起,一個朋友請了律師為哥哥辯護,在律師事務所簽了委託書並一次性交了所有費用,然而在開庭之前該律師卻多次以調查取證、疏通關係等藉口向我朋友索取過三次其他費用,更甚者有一次是路過我朋友所在地剛好是午飯時間,以研究案件為由噌中午飯,其實在飯桌上只是簡單說了幾句安慰的話吃完飯就走了!第二起算是比較悲哀的,一同學和別人打架致雙方受傷不輕,對方請了律師,而請的律師卻剛好是我同學的親戚,後來審判怎麼樣這裡就不說了!至於其他律師怎樣我沒接觸過,不做評論!


kokong


真的不明白,社會當中所流傳的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到底是怎麼個吃法?如果知道的話,也教教我唄。

事實情況下,在正規的律師事務所,這種情況是根本不可能出現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律師只能代理一方,如果你代理了原告就不能再代理被告,因為大家都知道原告與被告之間本身就是對立的,而且在同一個案件當中,這兩方是同時出現的,我真的不明白,律師怎麼能同時代理原告和被告?難道律師有分身術嗎?

而且就算律師可以同時代理,律師事務所也是不允許的。不要說同一個律師代理原告和被告,就是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都不可以這樣代理。

因為律師在簽訂委託書的時候,律師事務所的案件管理部門會先查一查該事務所是否接受了該當事人的委託或者同案件的委託。比如,如果有的律師已經代理的原告,那麼這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都不能再代理被告,更何況是同一個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簡直是無稽之談。

如果你真的遇到過這樣的律師,我只能說第一有可能他是假律師,第二,他可能真的是一個不負責任或者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不要這樣的害群之馬來損壞了律師的整體形象。


任律師工作室


說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

這是對於律師工作、職業道德及能力的一種誤解。

從個人能力上,律師沒有能力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師在整個訴訟中是作為原告或被告的委託人,只能為案件的事實及法律適用提供個人意見,既沒能力,也不能決定最後的裁判結果。裁判結果掌握在法官,在合議庭,在法院。所以若真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具有這種能力的應當是裁判者。

從律師工作及職業道德來看,《律師法》第39條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所以在委託上,律師不能同時代理原被告雙方,不能收取原被告的律師代理費。若有此情況出現,律師在提交給法院的委託手續,法院也很容易發現。

同時《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若代理律師存在串通對方當事人,損害委託人利益,委託人可以依法進行投訴,情節嚴重的,律師將被吊銷執業證書,無法執業。

而作為當事人,對於代理律師的工作及服務都能有明顯及清晰的感受。竭盡全力為當事人服務,做好每一個案件,既是對當事人負責,是個人職業道德要求,也是樹立個人口碑,是每個執業律師的基本道德。


葉律師


這句話我聽了有幾十次了,很氣憤,但是隻能在心裡默默嘆氣。

律師也是人,也是有職業道德有感情的人,律師是先接受自己當事人的委託,必要的時候會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再聯繫對方當事人。而對方當事人往往都是十分排斥,電話都拉黑了,還怎麼吃對方?

我們只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同一個律所的律師都不能同時接受雙方的委託。99%的案子在開庭前律師都是不認識對方當事人的,開庭的時候基本都是互不理睬,還有很多對方當事人會破口大罵。

當然不排除個別害群之馬,但這絕不是普遍現象,也許你得經歷過一次訴訟才能體會到真實情況。


唐唐訴訟律師


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現象很常見。零幾年的時候,本所一律師因一溺水事故代理原告與某電廠打官司,一年後該電廠成了本所的法律顧問單位,這是典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因一觸電事故代理原告起訴某供電局(當時尚未改制),事後給該局職工補課,收了一些補課費,想想這也應該屬於吃了原告吃被告,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那時沒有在職律師不許參加補課的規定。再後來就是代理原告打一個經濟糾紛,然後過了一段時間被告又要求代理他和別人打官司,這是變相地吃了原告吃被告。


婚姻家庭事務


律師是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執業程序上講沒空間,一個事務所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的案件。我只是針對律師的水平發表看法,我的案子合夥協議糾紛,我是原告也是反訴被告,原告請的律師:依先後順序,一審張鵬(貴州省興義市法律服務所工作者)二審張亞萍(原貴州省興義法院民二庭庭長,貴州天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鵬的父親)再審劉洪亮(貴州天翊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之二審(還是以上的人)。針對原告的律師的水平總結一句話就是:宇宙超級無敵草包狗。

原告的律師團隊,把違法超載收入,未減扣支出的毛收入,總共計算為124.3萬讓我賠償,我反訴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我30.8萬,案件一審原告敗訴,二審中院裁定發回重審,再審原告敗訴,原告再次不服,提起上訴,我到中院問主審法官,得到答覆,原告上訴理由根本不成立,近快把案子判下來。


無名182869


我不同意上述觀點。並不見得拿著高薪工資,就說明別人貪婪,都是憑自己的勞動吃飯,當事人付了錢,享受的是對等的服務,可能確實存在一些不好的現象,但畢竟只是少數,我們不能因為極個別的現象,就對律師不信任,真正遇到法律問題了,還是得請教專業律師,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


有這樣一種情況可能會讓大家對律師產生誤解,當你請了律師後,發現律師在與你的對立方聯繫,其實這根本就沒什麼,為了提高辦事效率,及時為你爭取利益,與對方聯繫和調節是必要的,畢竟誰也不一樣事情拖的太久,很多時候從案件立案到開庭,往往需要等上好幾個月,因此,在開庭之前能夠將案件處理好對大家來說是最好的結果,因此,請律師並不是為了應付開庭用的。


另外,國家專門有法律法規來規範律師的行為,好比懸在律師頭上的寶劍,誰會願意亂來呢。律師本來是個高收入群體, 作為正常人來講,誰會願意為了那點利益而葬送自己的職業生涯呢。現在這個社會最缺乏的就是信任,比如不相信政府、不相信老師、不相信醫生,現在又不相信律師,各種不相信,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你只要相信那麼一次,我相信結婚往往都不一樣。


Power泡兒


這個問題,我們應該用二分法來分析。首先必須承認,在執業律師中,的確有那麼一小撮的無良律師,做了“吃完原告,吃被告”的違規違法行為。畢竟律師也是人,是人的群體,肯定有良莠的差別!也肯定有守法和違法的參差不全。但是,我們也必須相信,絕大多數的律師,是守法敬業的律師。所以,我們應該公正的看待,律師群體的健康性,才是我們人民在冤假錯案的無奈下,通過律師的努力,使那些冤假錯案,得以平反昭雪。

我有個曾經做律師的朋友,曾經對我說:

其實我們律師是所有職業中,最“壞”的職業人,但是這個壞,是完善法律機制的需要。也是我們忠於職業操守的需要。我一下子明白了。因為,那怕是法院審理一件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認罪了,公安機關偵察取證的證據,也是鐵證如山。按常例死刑是判定了。但是,法律還是需要給這位,將被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指定為他辯護的律師。象這種情況下,任一個死刑犯的律師,在旁觀者眼中,是不是很壞?律師為了完成委託人的使命,經常為取證不擇手段。這也是最容易激怒眾人的方面。我理解有職業操守的律師,但也恨那些沒有職業操守的“律師”。因為,給這種人頭上打個雙引號,是因為,律師的違法亂紀,也一定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由律師變成罪犯的例子,也不是個案吧'


我有故事酒不換


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想打官司,你必須得知道自己有幾分把握,如果你自已本身就知道自己理虧,還要請律師,那你就等於是拿錢往水裡甩,因為律師為了自己生存,他才不管你的死活,往往他說的話都是兩口話,也就是來也來得,去也去得,要麼就什麼也不說,向醫院看病一樣,先讓你交掛號費,再讓你交這樣那樣的檢查費,最後人財兩空,你搬石頭打天去吧?有些人、有些時候律師比醫生更狠,明知這官司會輸卻還狠狠地敲你,一般財產官司是按財產的30%收費,非財產則按他們張口要價,律師可不是一般人,誰沒有幾刷子敢出來當律師,宰你那只是小菜一碟,得心應手,合理合法,而且還叫你口服心服,最後是培了夫人還折兵。有良心一點的少敲你點,沒良心的閉著眼睛敲,只要我自己發財,那管你的死與活,所以當事人最好事前先權衡一下自己案子輸贏的可能性,1比9不要請律師,因為那肯定是賠了夫人還折兵;10比0,只要自已有可靠的人證、物證,自已就可以當律師,只是5比5,那還是花錢請個律師碰碰運氣……,你們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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