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馬還錢!聽說法院要拍賣自己的房子!昌吉州一“老賴”慌了

立马还钱!听说法院要拍卖自己的房子!昌吉州一“老赖”慌了

近日,阜康市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張某向朱某借款158000元,在本院達成調解協議,但張某並沒有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履行,朱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張某除一套住房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朱某的申請,對張某建築面積為122.4平方米的住房進行價格評估,市場價值為352730元,法院擬委託京東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進行公開拍賣。張某看法院要動真格,就給阜康市委政法委寫了一份《訴苦書》,想通過信訪的方式請求延期還款,不要拍賣其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阜康市人民法院沒有支持被執行人張某的信訪訴求,申請執行人朱某同意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張某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也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張某解決居住問題。法院向被執行人張某明法析理:法院在執行中只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並非房產的所有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張某看這招不好使,以唯一的住房不能拍賣為由規避債務的履行行不通,眼看唯一的住房即將被拍賣,張某改變了以“沒錢”償還借款推諉的態度,主動拿出75000元現金來法院請求與朱某協商。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使該案成功執結。

阜康市法院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同時,進一步加大打擊“老賴”的力度,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老賴”出重拳,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全部或者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