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体搬运工非法索要“管理费”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英、刘某仙、张某、孙某、何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5日,为垄断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具大世界内搬运运输业务,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以通辽市鹏畅搬运队的名义多次纠集、指使被告人孙某、何某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手段,有组织地向家具大世界个体搬运工非法索要“管理费”,要求男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50元,女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00元,每两个月交一次,向30名搬运工人索要“管理费”共计22160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刘某英非法收费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英提议给缴纳“管理费”的搬运工配发胸卡,没有胸卡的搬运工不准进入家具大世界。为给个体搬运工造成恐惧、恐慌的心理,刘某英还组织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家具大世界巡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张某、孙某、何某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尾随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搬运工非法收取“管理费”,属于强拿硬要,形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在组织中起策划指导作用,被告人孙某、何某与刘某英、刘某仙关系亲密,直接听从刘某英、刘某仙指挥,属组织重要成员。5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价值2.2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赃款,待判决生效后责令退赔30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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