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政策變化之後,增值稅申報表也有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介紹增值稅申報表的變化之處和填寫要點。

變化之一:不動產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7月份購進了辦公大樓一座,用於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並於次月開始計提折舊。該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認證相符。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0萬,增值稅稅額為100萬。該納稅人2018年8月按政策抵扣該不動產對應進項稅額600000(=1000000×60%)元,剩餘進項稅額400000(=1000000×40%)元作為待抵扣進項稅額。

2019年4月該納稅人將該筆待抵扣進項稅額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不考慮其他因素,請填寫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解析:

1.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為400000元。見下圖: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2.政策依據,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一次性抵扣時,可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報表說明:

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變化之二:旅客運輸服務抵扣

政策要點: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①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②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③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④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所屬期發生以下業務:

①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票面金額10萬元,稅額0.9萬元;

②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份,票面註明稅額900元;

③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份,票價800元,燃油附加費50元;

④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1份,票面金額240元;

⑤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額103元;

假設上述抵扣憑證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解析:

政策依據,

業務①對應抵扣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0.9萬元;

業務②-⑤對應其他抵扣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下: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計:9000+993=9993(元)

報表說明:

依據填表說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方法:

①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進項稅額,填入第1欄;

②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對應進項稅額,填入第4欄;

③第10欄,作為統計欄,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註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變化之三:四大服務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減輕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增值稅稅負,國家特對這部分行業出臺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允許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政策要點如下:

①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②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③“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④加計抵減額不同於進項稅額,會計上要分別核算;

⑤如果發生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需要同時調減加計抵減額;加計抵減不適用於出口業務;

案例:

某生活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設立,當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數據如下:

①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1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4.6萬元;

②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100萬元,假設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解析:

①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50000×10%=5000(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5000-0=5000(元)

②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0,加計抵減後,當期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為0,未抵減完畢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0(=5000-4000)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④納稅人當期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00×3%=30000(元)

當期應納稅額合計:

0+30000=30000(元)

報表說明:

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6至8行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

第1列“期初餘額”:填寫上期期末結餘的加計抵減額。

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

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適用)

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並應繳納的增值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適用)(部分)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變化之四:原增值稅稅率16%和10%的行業稅率下調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如下業務:

①銷售貨物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票面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

②對4月1日之前未開票的某項銷售業務,補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票面金額100000元,稅額16000元。

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報表說明:

依據填表說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因此,納稅人補開16%稅率的專票,仍填列第1欄次。

第1欄第1列銷售額: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欄第2列稅額:13000+16000=29000(元)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增值稅申報表最新四變化及填報要點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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