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成本有多大?賣方違約少發6噸肥,買方有理卻“忍氣吞聲”?

维权成本有多大?卖方违约少发6吨肥,买方有理却“忍气吞声”?

案情介紹

貴州A公司與山東B廠家簽訂一份《採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B廠家採購某公司60噸肥料,每噸肥料鐵路運到價3000元。同時約定,雙方若因履行合同產生爭議,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簽訂後,B廠家向A公司匯出貨款18萬元。可是,1個月後,B廠家收到貨物清點的數量卻是54噸,B廠家便找鐵路部門理論,鐵路部門告知B廠家,A公司發貨數量就是54噸。B廠家就聯繫A公司並要求其退還多收取的18000元貨款,雖然A公司每次都口頭答應退款,但就是不付諸行動。於是,B廠家欲拿起法律武器主張權利,經諮詢,若前往貴州A公司住所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僅要花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而且若要A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尚需等到法律文書生效,屆時,如果A公司仍拒不履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本應退還的18000元貨款,B廠家陷入了兩難之地,考慮到成本支出,若主張權利,還需付出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若就此罷休,則損失難以彌補。至今,B廠家仍未作出決定。

维权成本有多大?卖方违约少发6吨肥,买方有理却“忍气吞声”?

案例評析

本案B廠家之所以難以下定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的“決心”,是因為其考慮了成本的支出而欲選擇“善罷甘休”。現實中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其主要原因是因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約定管轄法院,或者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由對方法院管轄,如本案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做法無疑等於將主動權拱手讓與對方,使己方處於訴訟的被動地位,並不是說在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訴訟就一定要敗訴或對己不利,主要是此舉增加了己方的訴訟成本,這也是部分當事人對數額較小的權利選擇放棄的根本所在。因此,合同簽訂環節,當事人要慎重約定合同的管轄條款,尤其是對顯失公平的業務合同,寧可放棄該筆業務,也不要置己方於風險之中。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觀點

爭議解決方法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當事人若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該條款至關重要。即使如此重要的條款,可是仍有部分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了不公平的管轄條款也未提出異議。

正如本案,儘管當事人約定了管轄條款,但該約定明顯偏向了某公司一方,甚至可以說某公司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約定了一處“避風港”,但對於某廠家來說,即便是贏了“官司”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其損失是在所難免的。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儘量選擇有利於己方的爭議解決方法。這是因為,選擇在己方訴訟,無疑將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也會有效地整合優勢資源,亦會從某種程度上給對方一定的壓力,更加有利於爭議糾紛的協商和解。因此,當事人應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約定好合同的爭議解決方法,且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約定由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但機構名稱一定要具體明確,否則會被認定為約定不明而導致條款無效;若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則不能再選擇由法院管轄,二者只能選其一,否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法實現。

(中國農資傳媒法律專家、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寶星)

監製 | 魏萌

中國農資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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