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是真的嗎,你怎麼看?

史小二記


唐朝,是中國古代最強盛的時期,也是最開放的封建社會,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這是真的嗎?

歷史的年輪已轉過太多圈,身在現代社會的我們,無從考證其數量多少,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古代的強姦案肯定少於現代,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從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佔據著社會主流,即使在相對開放的唐朝,女性社會地位也是低下,社會對女性“貞操”的要求卻極高。

在遇到被人強姦這種事後,別說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來,也會使家族蒙羞,為此,受害女性幾乎都會選擇隱忍。

二、 從古代社會的特殊狀態看。

首先,古代是男權社會,雖是一夫一妻(正),但社會也是允許男性納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為強姦案少發,奠定了基礎。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尤其是在出閣前,就算是尋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門拋頭露面,試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爺們,也就減少了犯罪的機會。

最後,從強姦的犯罪動機來看,古代的青樓是合法營生,也是權貴們常去的風月場所,如果男人們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樓解決,而不用冒著犯罪的風險去強姦。

三、從刑罰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來,我國社會就對強姦者的處罰很嚴厲,在唐朝時期亦是如此。

唐朝對強姦的處罰不是一視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強姦罪的,一般量刑標準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姦之類的則要罪加一等,如果強姦未遂的話,則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強姦五服以內的,則要判絞刑。而唐代官員若犯強姦罪,則處以絞刑。

先來看絞刑,就是將繩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兩邊各有一個儈子手,然後反方向轉動,使繩子越勒越緊,最後將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種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讓人渾身顫抖;如果未遂的話,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後拖著重度殘疾的身體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現在社會,如今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現在,對罪犯更是講人權,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處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執行,“死”起來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與現代刑罰比起來,古人犯強姦罪的代價要比現在“疼”上一百倍。

通過以上分析,有書君認為,唐朝的強姦案並不多。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

這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相信各位並不陌生,然而縱觀古今,其實不止唐朝,歷朝歷代雖有各類犯罪與律例見諸史冊,但與“淫”相關的犯罪案件卻鮮有記載,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則典故,由此引發許多思考,費盡心思查了許多資料後,將所想感悟說與諸君聽,儘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實面貌,還歷史以真相。

“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點:

首先,吏民相姦,常以“和姦”論。

法律史學家程樹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記載了一則“奸部民妻”的案例,條引於宋代全科文獻《太平御覽》,該案例大致經過為:

謝夷吾身為漢朝的荊州刺史,率部來到南陽縣,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陽狩獵,縣官趁機稟報,稱有亭長姦淫民女,為了不影響亭長與民女的聲譽,便將此事論為“和姦”,即“通姦”。

(注:亭長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當於現今的派出所所長。)

謝夷吾聽完彙報以後,當即斥責縣官:“亭長”是皇帝下詔選出,身著“朱幘”的官吏,自己本應守法盡責,如今卻領頭犯案,且讓三老、孝悌等鄉官按律嚴加治罪。

最後便把亭長由“和姦”改為強姦罪,按照法律將其嚴懲。

(注:三老,為古代掌管教化的鄉官,一般具備“\t正直、剛克、柔克“三種德行,且是鄉中長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質與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鄉官。)

(謝夷吾·字堯卿)

由此來看,如果不是謝夷吾的深明大義,秉公執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這利用職權強姦民妻的亭長便會逃過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強姦的民女,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也體現出為何古代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漢代,很多發生於民間的強姦罪,或許會以“和姦”,即“通姦”論處,而並不會上升到強姦的程度,其嚴重性自然與強姦罪無法相提並論。

《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同時漢代的律法屬於初設階段,雖然較之秦律有了明顯進步,但仍有所侷限,同時對於女性的權利保護並不重視,如《漢書・張湯傳》中,便記載一則“郎官姦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為光祿勳的張安世舉報,稱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卻慘被郎官強姦,然而張安世非但未予伸張,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誣陷郎官清白!遂將此案件隱瞞下來,不予處理。

(注:光祿勳,相當於掌管皇宮警衛的官員,負責宮禁與各類警務,主要保護皇帝與後宮安全,當時擔任光祿勳的張安世,也統領郎官。官婢,則為因罪被罰到官員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極其卑微。)

《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通過此事,更可證明,起碼在漢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強姦,則無處得以伸張,如果告發強姦者,反而會遭到詆譭,稱女方誣陷男方。

由此可見,婦女人身權益,雖然在律法中予以規定,但結合實際的現實情況來說,卻往往得不到保護,甚至是會被忽視,乃至於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實有效的合法保護。

一旦遭遇強姦,便不會為人所知。

這屬於封建社會的陋規,對於女性人權的不重視,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為強姦犯不受法律嚴懲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樣也是因為古代律法,但卻是因為法律的進步。

隨著時代進步與社會變革,古人對於律法也在不斷完善及修訂。

到了唐朝,已對強姦罪有明確規定,且對“和姦”,也有嚴厲懲戒:

《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從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姦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則徒兩年。

最後一句:“強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強姦,則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結合唐朝徒刑共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強姦犯,則在“和姦罪”的基礎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強姦罪,則在和姦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為兩年徒刑。

當然具體判罰標準,還會視情況而定,最重者將會處以絞刑或斬刑,足以可見在保護女性權益方面,開明的大唐的確比之漢代進步許多。

再到宋朝,文化極其興盛的朝代,對於強姦施暴者,更是刑罰分明:

《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難理解,如果有夫之婦被強姦,強姦者按律當斬,而受害女子則無罪。

同時宋律還規定:若強姦者在女子反抗過程中被反殺,則女子同樣無罪。

乃至於宋代還首創了“強姦幼女罪”,宋寧宗趙擴時的法令彙編,名為《慶元條法事類》,其中明文規定:

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此處“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同樣以強姦罪論處,流放三千里,發配邊關荒蕪之地。

如果是強姦未遂者,則發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實施強姦者,在過程中切實傷害到女性,則不問其他,直接絞刑伺候。

由此可見,在宋朝對於強姦的重視程度,隨著社會文明的開化,也從正面體現出對於女性人身權利的逐漸重視,以及對於強姦犯的懲罰力度,均在不斷加強。

而到了明朝,強姦罪成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為證:

《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時,強姦罪已經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強姦,則處以絞刑。並且還對強姦未遂者,也做出了具體判罰標準,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將強姦幼女者,直接以強姦罪論處,皆為“絞刑”。

雖然看似與宋律無異,但實際上宋律中對於施暴過程是否造成傷害,來判斷是否該處以絞刑,而明朝是但凡強姦,無論造成傷害與否,直接判處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學全面發展過後,強姦罪更是罪不可恕,為世人所唾棄。

由此來說,嚴苛的刑罰為明朝女性的人身權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學的發揚又從道德層面對施暴者加以譴責,因此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得明朝時期的強姦犯罪大幅減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漢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則與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罰甚至更為具體: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因此,我個人認為,除了前文所說“女性人身權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護”的原因外,強姦犯少的第二個原因則是:

因為時代的不斷髮展,與法律的不斷完善,歷朝歷代對於強姦罪的懲罰程度不斷加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強姦行為的發生,並且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尤其以明清兩代,對於強姦罪的懲治之嚴,綜上可見一斑。


第三個原因,也是比較無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時候,古人對於女性聲譽的保護,大於對女性在律法中所擁有的人身權利的重視。

我相信這段話並不難理解,很多情況下,即使是現代如果發生了強姦案,人們首先考慮的並非使犯罪分子得以嚴懲,反而是首先考慮受害女性的聲譽問題,而選擇隱瞞不報,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對於貞操的看重,可謂比之生命還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學文獻《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這段話後人予以總結,正是”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由此可見古人對於失節的重視程度,至少在觀念上高於生命。

(本人聲明,絕無詆譭現代女性不重視名節之意,此處只論古代,望各位頭條讀者不要誤會,謝謝。)

因此有時古代女性為了名節,會選擇默不作聲,即將自己的慘痛遭遇隱瞞下來,而使犯罪者逍遙法外。

此原因也讓我想起了清朝時的一則案例,在道光十九年,發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盜姦殺案”,該案中的犯罪者不僅強姦了同村婦女,甚至在事後將其殘忍殺害,並將腳趾剁下,此案不僅惹得當地百姓民憤難平,更上達皇帝,遂命令太原府嚴辦此事,雖然罪犯最終被斬首示眾,然而為了受害婦女的名譽,其家屬卻拒不承認婦女被強姦,只承認罪犯大盜有偷盜行為,為的就是防止被強姦的事實傳播出去,有損女方名譽,此後家屬更難以見人。

《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

這段話,想必也不用我翻譯了,諸位讀者朋友應該都能看懂。

雖然這只是個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對於名節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大過受到傷害後理應獲得的法律伸張。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我直言說明,大多數情況下,會出於考慮女方的名譽,而隱瞞實情,上述情況還是因為比較特殊,即強姦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盜,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應問斬,所以最後受害者家屬只承認遭到盜竊。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盜,而是同村鄰居呢?

結果可想而知。

我並非否認受害者家屬會大膽揭發,但客觀事實上,我們無法否認為了受害者名譽,而隱瞞案件事實的可能性,近代還有許多鄉村,會發生類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強姦以後,兩家大人為了雙方名譽著想,甚至還會強行將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風語。

所以我個人認為,受害者為了名譽考慮,瞞而不報,也是“強姦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為事實都被隱瞞了,無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無人可知有多少強姦犯逍遙法外,不得嚴懲。

但無論如何,“強姦”作為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不管是古還是今,皆為世人所不齒,勢必因其殘忍傷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類的唾棄與譴責!

本來還想再加一個原因,即古代男子對於自身品德的重視,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現過自扇耳光,試圖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細思考了一番,認為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便不再加為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還是那句老話,隨著時代社會與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並切實保障到每一個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雖然不得不承認,法律也有不完美,但無論如何,至少從原則性上來說,經過現代化建設以後,我國現今的法律,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結合日新月異的現實發展,也在不斷修訂並加以完善。

因此,遵紀守法,共創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

逾越法律,實施犯罪,勢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尊重他人,和諧共處,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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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九朝律考》程樹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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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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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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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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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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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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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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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遺書》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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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

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錢品聚


強姦從來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並不敢肯定唐朝時強姦案就比較少。也不知道題主想要問的參考的對象是哪個朝代或者哪個歷史時期?但就古代歷史上為何很少見到有關強姦案的歷史記載,珞珈山的貓勇敢的給大家做一下推測:


女性為了貞潔名聲使得曝光率低

強姦案自古以來便伴隨著人類的社會發展一直存在著。而社會上實際發生了強姦案與曝光出來的強姦案遠遠不是一個數量級,無論是中國古代歷史上還是現代。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幾千年歷史進程中,所被賦予的貞潔意識。

正是傳統文化中對女性的貞潔做出了很高的要求,這一要求與社會規則相結合之後,便形成了社會上對於被強姦女性的歧視。然而被強姦的女性是無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對象,他不該受到任何的指責,不該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鏡看待,更不該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語中傷。



然而這一切都已被男權社會所忽略,人們只會去在意女性的貞潔名聲,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時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強暴之後,大多都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向家人和親人公開這一事實真相。更不要說將事情捅到官府,鬧得婦孺皆知,滿城風雨。因此古代的女性,並不是缺少強姦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興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強姦率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進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時期,中國的娼妓教坊文化達到了頂峰,無論是朝中的皇親國戚、朝廷大臣還是地主商賈、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錢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場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將詩詞書畫引入到了歌妓場所,美女相陪,歌舞昇平,吟詩作對,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沒必要冒著危險和牢獄之災去做強姦他人的事情。因此,我們熟悉的很多唐宋詩人文學大家的許多作品都是誕生於青樓煙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樓女子有許多佳話,流傳於世。

唐朝特色:女性權利空前高漲,誰強姦誰還不一定吶!

唐朝時期,是我國曆史上女性權力最為高漲的一段歷史時期,因此才誕生了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則天,這時期的女性不僅可以外出做官經商,研習書畫,甚至可以在社會關係中起到主動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會資源和地位的女性在兩性關係中常常扮演著主動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給駙馬之後,很多都會在挑選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當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樂享用。一代女皇武則天更是在自己的後宮之中養了許多面首。前期的薛懷義,後期又有張易之張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時候女性為了得到喜歡的男子動用各種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為了當時的受害者!你說氣不氣人?


珞珈山的貓


對在這方面知識有限,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不止是唐代,古代女子貞潔比命重要,受害者反而被指責,所以很多都不報官。

唐朝的確很開放,好像隋唐演義裡有一段,唐代得了狀元要騎馬掛花在京城轉幾天,三藏的父親就是就是得了狀元,在京城轉悠時被繡球砸到的,有個狀元遊街時被掠到一個很富麗堂皇的地方,有一個自稱仙女的女子來跟他尋歡作樂。他也就醉倒在溫柔鄉。

過了幾天突然想起,還要回皇宮覆命,過了時間是大罪。女子跟他說了實話:她本是一個外放官員留在京城的家眷,看到狀元美貌就掠來。然後給狀元畫了一幅畫,裡面是一座小樓,叮囑他說,皇帝問你為什麼回來晚了,你就說被一個仙女掠走了,你還記得仙女宮殿的樣子,並畫了下來。

狀元覆命時,皇帝跟生氣,狀元就按照那個女人說的,說了一遍,皇帝看了畫就沒在追究。原來皇帝認得畫上那個地方。皇帝(應該是唐玄宗)把楊貴妃的三個姐妹封為夫人,她們喜歡把好看的少年搶回去玩弄,皇帝一看是她們家的樣子,就以為是被她們掠走,也不追究了。

從這個故事也能看出,唐朝的確很開放,路上看到小鮮肉,都可以掠回家玩幾天然後放掉!


加菲喵語


喜歡胡人去胡玉樓!

喜歡本土的去牡丹樓。

都是合法的勾欄!

合法的和違法的。

你選哪一個?



大唐神都


唐朝男女關係混亂,法律不認為男女性行為是強姦,比方唐明皇楊貴妃,當時誰敢說亂倫,太平公主將自已的男友介紹給武則天,當時誰敢說啥,有很多文人和雅士頭削尖想給女皇侍寢,哪個官員敢判男女關係是強姦?上行下效。


學海無涯139452173


只能說那個時候女性地位太低


誰伴我闖蕩318


吃了虧,說不來的苦。說出來吧,理解的少,一個巴掌拍不響,人家怎麼不欺負別人,單單就她啊,她不是什麼好東西。所以少了


盛世流年華


中國封建時代,是一個男權至上的社會,女子地位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女性被要求三從四德,恪守地道。到了宋朝,理學盛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女子被強姦,男人們才不管你是受害者。

親戚鄰居之間若是因小事而成仇怨者,有的人甚至會捕風捉影,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J情,然後再賄賂官府,讓其逮捕被告婦女受杖刑。到了被打板子那天,原告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看打,挨完打的女子還可能被枷號示眾。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男尊女卑思想極其嚴重,對男子從沒有從一而終的要求,對女子卻必須從一而終,即使這個男人是徹頭徹尾的人渣。為了掩蓋女子被強姦的“羞恥”,保住女子從一而終的“清白”,女子的父母更傾向於把他嫁給強姦犯,甚至不惜付出更多的嫁妝。

古代給強姦罪量刑時,也不區分既遂、未遂,如此嚴厲懲罰,是必須掂量掂量的。古代妓院或窯子都是合法的,而且很普遍,一些低級的服務場所收費也不會太高,因而也能吸收一部分犯罪因素。當然,以上所說是在一般時期,如果遇上戰亂這種非常時期,情況就很不好說了。


新思維生活


因為古代的有一種特產叫做"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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