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私刻公章”對外有法律效力嗎?

費蕭何


企業使用私刻的本單位公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私刻本單位公章,是相對於企業在公安機關辦理過印鑑備案的公章而言的,也就是說,這枚公章是企業所刻制,但沒有經法定程序進行印章備案。

印章備案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歸《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調整。

但《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這個級別的規章不能否定企業刻制的未經備案的印章的法律效力。


企業使用未經備案的公章,一經使用就會產生法律效力,在以後的公章使用中,企業就無權再否認這枚公章的效力了,除非採用法律程序將其作廢。

現在的很多企業都使用兩套公章,這兩套公章被使用後,都代表企業,在法律上也被視為企業行為。


再者,企業使用的“私刻公章”必須是本單位的,不能私刻其他公司、企業的印章,否則就會觸犯偽造企業印章罪。該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企業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郭廣吉律師


對於企業法人來說,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依法刻制的公章或專用章是法人經有關機關登記備案確認的,是法人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它是能夠證明和記錄法人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業務活動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

為便於交易,一些企業也會同時使用一些沒有經過的登記備案的公章,例如沒有登記備案的“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這類“私刻公章”對外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這些“私刻公章”是企業自己印製,也是準備用來表達其真實意思的(如果不是,那就涉嫌詐騙)。所以,我們認為企業使用私刻的本單位公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作為律師,回答問題的優勢,不應該只是實體法的判斷,必須結合實務來分析。

章與人是分離的,蓋下的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私刻公章”不像個人簽名可以通過筆跡鑑定,也不像“依法刻制的公章”有一套法律上的管理制度,所以,在公信力上有很大的不足。

“私刻公章”使用中很容易產生爭議,企業本身或者合同相對方都有可能以非登記備案的公章為由否認達成合意成立合同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非登記備案公章為企業提供以及蓋章的行為為企業所為。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提出公章不是出自於企業,主張合同未成立,另一方就要積極地針對該枚公章曾經被有效使用過的事實進行舉證。一般只要找到該枚公章被企業在銀行、社保、工商等機構使用過,法院會酌情認可該枚公章的有效性。如果無法提供或擔心這方面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可以進一步提供合同磋商、締約人員、履約情況等方面的證據,法院也有可能據此認定雙方合同成立。

————

如果您認同我的觀點,請加我的關注並點贊。如果您日常生活中有什麼法律問題或者法律學習的難題也歡迎私信提出,謝謝您們的支持。

我的著作《一句話理解法律:學法律就這麼簡單》已在噹噹、京東、淘寶上市。比答題更精彩的觀點在那裡,歡迎選購


黃文偉律師


私刻公章本質上是未經授權的行為。理論上蓋有私科公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蓋有私刻公章的文件被法院認可。法院這樣認定的目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保護無辜企業和個人的利益。私刻公章的行為也可以參照表見代理制度。《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京悅所 姚鵬博)


京悅說法


自己刻自己的章子算不算假章子,這個確實還有點意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