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何把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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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出案件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

陪審團有特定人數的公民參與審判做出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決定,這種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的公民陪審做法成為了美國的制度。

美國的陪審制度是由英國傳入的,雖然產生於英國,但真正獲得較大發展是在美國。

1、評審團由什麼人組成

陪審團在審判過程中負責的是事實認定,有沒有罪,需不需要賠償等問題,但是怎麼判,這個是法官的權力!比如判幾年,賠多少都是法官說了算。

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有些職業人也不得擔任陪審員。因為陪審員的一旦設定往往是強制性的,所以對於一定社會職業人員,例如醫生、教師、消防隊員等特殊職業的群體,當他們擔負的社會責任比參與審判更加重大時,也會把他們排除在外。

現代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員應是21歲至70歲的美國公民,應是每年納稅250美元以上的有財者,還要求能閱讀和書寫英語。

美國由書記員採取隨即抽籤的形式挑選。初選出來的陪審員名單一般為20人,重大案件可達40-50人,一案一組,臨時組建。

初選者將會得到法院的發函通知或傳票,並被要求提供其基本情況,拒絕陪審義務者將會受到懲罰。

早期婦女不能擔任陪審員,但如今婦女也可以擔任陪審員了。

2、美國為何把司法裁判權交給陪審團

美國是個相對民主的國家,在他們建立之初,就決定要依法治國,保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證民主公平正義。

1)能夠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來源於社會的陪審團可以考慮社會影響,公序良俗,他們不一定懂得法律但他們可以避免比如除暴安良,見義勇為,防衛過當等問題,被法官死套法律條文,就會做出使民忿恨判決。

如果把決策權交給陪審團,因為臨時隨機擇選的原因,陪審團成員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應該可以代表大眾平民的意願。

只有人民成為自己的審判者,可以確保人民的公平正義。

2)能夠體現人民法意識的意志

美國人認為陪審團保障公民自由,不僅通過權力制約權力來實現,而且陪審團審理是公民的權利,通過權利制約權力來實現。

在法律上確定了陪審團的人民性。在美國人看來,陪審團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絕不能質疑陪審團對事實認定的公正性,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容置疑的。

陪審團制度使人民成為真正的法意識的審判者。

3)能夠反映社會人口特徵和價值觀念

陪審員具有代表性。來自不同人群的陪審團可以不論當事人是否違法,而可以從各種角度來進行討論。

無論多完善的法律都會有漏洞,作為職業法官對法律瞭如指掌,最有可能受當事人影響,或避重就輕,或打擊報復,就算法官依法辦案,也可能與民願相抵。

來自社會各界、不同生活層面、不同身份、不同學歷、不同行業的人,有著不同生活經歷、體驗、感受。

他們所表達的內容能代表不同文化、不同角度的看法,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感同身受,不會被不同生活的人的感受所忽視。

更有利於給嫌疑人予法理的幫助,協助警方找到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處理方式。

4)能夠有效制約政府權力,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濫用權力

美國法律認為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參與案件審理,可以防止聯邦政府及官員濫用公權力,防止司法權力對公民權力的隨意踐踏。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曾經說過""陪審員應當以自己最恰當的理解和內心的良知去裁判,這不僅僅是他們的權利,更是他們的義務。

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為陪審員的權利義務的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參加審判時,政府的角色才能夠被合適地限制在人民公僕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甚至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重要。""

不能允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的獨斷與專橫,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

5)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評價說:""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作有責任的陪審團成員,也都將同樣接受法律的評判。

3、陪審團制度的侷限性和改進

英美法國家關於陪審團的存廢問題,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話題。

陪審團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審判者。但是,由於陪審員不是專業人員。很多時候,會出於感情,種族等外在原因,罔顧事實證據,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評判。

美國國內就常常因為陪審團制度,出現許多令人咋舌的判決案例。

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殺妻案。因為,其陪審團全部為黑人,他們以種族歧視為由,雖然檢方出示了大量證據,被判定為無效,當然也有偽證,他被判無罪。後來的辛普森搶劫案,則因為陪審員多是白人,而被判重刑。

有書君覺得當時種族歧視嚴重,出現這樣的現象也不足為奇。陪審團制度有促進立法的造法功能,有推進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通過辛普森殺妻案,美國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改變和完善。

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適用陪審團。因為陪審團審理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並且程序複雜繁瑣,審理時間冗長拖沓,不利於案件迅速及時判決。

另外,政府對陪審團監控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陪審團被買通或被威脅的事件,影響判決的公正客觀。

陪審團制度不是完美無缺的制度。設想是美好的,但是任何制度都不過是工具。實際中總會有缺陷與設想偏離。所以,不能因其是美好的理想,而將其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

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執行的,人是有感情的,在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受到感情因素的影響,不要""成也感情、敗也感情""。

陪審團審判的消極作用還可能成為某種隱蔽的社會偏見的容納者,因此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給判決帶來偏見。

但瑕不掩瑜,就社會正義來說,陪審團制度還是比較客觀公正合理的。

時代發展了,社會進步了,對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價值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在陪審團制度已與時俱進,美國現有學者主張陪審員的挑選應不受貧富、經濟地位、國籍等狀況的影響。

以後的趨勢可能是:對陪審團審理案件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的限制,以保證這種有限的司法資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作用。

陪審團進行事實審,法官進行法律審,法官和陪審團相互影響、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單獨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從而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體現平等。

在民主、發達的國家中相對來說不會被權、錢和人格影響的環境下更能作出其正義的判決,能把握好證據,發揮公正公平的作用,儘量做到不冤枉好人,也不放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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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獨裁國家的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是暴力機器不可或缺的軸心。而民主國家的法律是為全民服務的。陪審團制度確保了民主實際運用。有效預防權大於法。無論多完善的法律都會有漏洞,做為職業法官對法律的瞭如指掌。最有可能被當事人影響,或避重就輕,或打擊報復。就算法官依法辦案,也可能與民願相抵。而陪審團可以不論當事人是否違法。主要考慮社會影響,公序良俗,法律條文只做參考。比如除暴安良,見義勇為,防衛過當…如果讓法官死套法條,就會做出民忿判決。但如果把決策權交給陪審團,因為臨時隨機擇選的原因,陪審團成員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應該可以代表大眾平民的意願。


春韭秋松


美國並不是把司法裁判權全部交給陪審團,由美國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只是分割了部分裁判權。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大致瞭解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1. 起源

陪審團制度最初起源於英國,當時是為了幫助英國國王調查犯罪,結果到了17世紀末,陪審團反而發展成為阻止英國國王武斷髮起訴訟的有力武器。後來,在北美殖民地的時期,各地區法院在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廣泛採用陪審團制度。美國獨立戰爭後,陪審團制度被寫入了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2. 陪審團是幹什麼的

陪審團是由特定數量的普通公民組成的,就是用來決定一個案子是不是要起訴,被告人是不是有罪。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決定案子是不是要起訴,由23人組成。

小陪審團: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有權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

3. 陪審員都由哪些人擔任

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只要年滿21週歲的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員。當然,不住在美國,英語不好,犯過罪的是不能擔任的。

話說奧巴馬退休後作為普通公民就擔任過陪審員。

4. 陪審團怎麼產生出來的

首先,法官從法院所在地區(尤其是涉案嫌疑人居住地附近)的當地選民中按照手頭的名單,隨機挑選一些人,給他們寫信,問他們想不想過來擔任本案的陪審員。

其次,法官給願意擔任陪審員的人發張卷子,通過答卷,法官來審查這些人是否具備擔當本案陪審員的資格。

最後,法官通知陪審員一起到法庭接受庭選,控辨雙方的律師如果認為哪個人不合適也可以否決這個人。

過了庭選,就正式確定了陪審團人員。

5. 陪審團到底有多大權力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來決定要不要起訴,這個確實厲害,如果陪審團認為不需要起訴,那就相當於涉案嫌疑人什麼事都沒有了。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陪審團也可以決定嫌疑人是不是有罪,如果陪審團認為無罪,那也就無罪釋放了。還有民事訴訟中,需不需要賠償都是陪審團說了算。

但是,但是,陪審團並不是權力大的無邊,畢竟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畢竟還有法官呢,陪審團其實負責的是事實認定,有沒有罪,需不需要賠償等,但是怎麼判,這個是法官的權力!比如判幾年,賠多少都是法官說了算。

所以說,陪審團是“分割”了部分司法裁判權。

進入正題,美國為什麼會把這麼重要和關鍵的司法裁判權力分一部分給陪審團呢,不怕他們瞎決定嗎?

一、這個與美國的政治思想密不可分。

美國人認為,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參與案件審理,可以防止聯邦政府及官員濫用公權力,防止司法權力對公民權力的隨意踐踏。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甚至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重要。”

我們知道,美國前身是英國的北美殖民地,正是由於英國政府的壓迫,才有了後來的美國獨立。所以美國立國之初就在起草各種制度的時候非常注意防範政府對於民眾可能造成的壓迫。比如,有了陪審團,人民有沒有罪就不是公權力想怎麼判就怎麼判了。比如,民眾有持槍的權利,那政府就不敢肆意妄為,壓迫民眾了等等。

一般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是不得輕易推翻的。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作用也只是對上訴案件進行法律審查,看看法官判決適用的法律對不對,量刑怎麼樣等,而不是對事實重新審理,因為這是陪審團的事。其實在基層法院的訴訟審判中,法官只是 “陪審”的裁判、司儀和量刑官。

在美國人看來,陪審團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絕不能夠質疑陪審團對事實認定的公正性,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容置疑的。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不要陪審團,而由法官來審理。不過大多數人還是會選擇陪審團參與審理,畢竟覺得法官一個人審判有點不放心😊。這些都是公民享有的權利。

二、陪審團的任務,機制等可以有效防止這些普通公民做出錯誤或者不合理的決定

米勒奇法官曾說過:“我在開庭前會對他們說,我知道大家沒有受過法律知識的專門訓練,你們需要做的,就是依據自己的人生經驗、樸素的是非標準和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決。”


陪審團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官都會進行“崗前培訓”,寫上十幾頁紙的注意問題,給大家告知一下,每個人看了就籤個字。

陪審員不得與任何人討論參加陪審的案件,包括陪審員之間也不得討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話,也不能閱讀與本案相關的新聞報道,也不能單獨與法官交談。就是說,這些陪審員基本在開庭前處於對本案一無所知的狀態。

一般開庭審理案件都是連續審判,從開庭起一直到作出裁決,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斷。 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也會告訴陪審團,哪些證據屬於違法證據,陪審團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就不能採用該證據。陪審團對案件的一切瞭解來源於法庭上控辨雙方律師等展示出來的證據,雙方的陳述等。這就使得陪審團在做出決定的時候只能依據法庭上的事實做出判定,而不可能受到外界的左右。

在充分的證據和明確的事實面前,加上法官對於陪審團在法律上的指導,這也使得,即使一個從未受過任何法律訓練的普通人,他只要憑藉基本的邏輯、人生經驗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非標準等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斷的。



陪審員一般根據原告的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後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而指控謀殺這樣的刑事案件,則要求全體一致通過,全票同意。這也有利於防止做出不合理的裁決。

三、陪審團制度也是目前找到的比較好的制度

雖然陪審團制度也有很多弊端,比如耗時長,成本高,陪審員不專業,有時候會做出極具爭議的裁決等等,但是,到目前為止,卻還暫時找不到比陪審團制度更好的制度,就比如民主制度,儘管民主制度也有很多弊端,但是就目前來說,算是最好的制度了。



總的說來,美國將部分司法裁決權交給陪審團既有歷史傳承因素,也是美國政治思想中防止公權力濫用的體現,同時也是民主的表現形式,在司法領域審理中部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同時也設計了一整套制度來儘量防止陪審員做出有爭議的裁決。因此,陪審團制度歷經數百年而不衰是有其道理的。


三開其口


我不懂法律。我在悉尼生活,作為入籍澳洲的公民,有一條就是要行使陪審團的義務。我在這裡只說一下。澳洲陪審團成員是如何選擇出來的。這是我自己和家人的經歷。每個18歲的澳洲公民都要登記為選民。參加每四年一度的聯邦選舉和州政府下舉。這樣我們在政府部門就有了記錄。在法院開庭前,政府會電腦隨機抽取名單出爐,選上的人就會郵件通知到家裡,告知你在哪一個時間段要做陪審員工作,若有問題不能擔任公務的,必須有足夠強大的理由書面提交併有JP政府認可的公信人(香港人叫太平紳士)的簽字作證。才能得到豁免這個案審的陪審工作。我第一次說小孩子太小,不能單獨在家裡。過了幾年又被挑出來,結果我就要去到法庭,在工作人員面前解稀自己的英文不夠好到能判斷出有罪與否。她們看了很多人在,都是多選一些人的。就算了。放我一馬。我可以回家了;我先生就不行啦,一個ANC,土生土長在澳洲,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不做陪審團成員啊。結果他就去了做陪審團成員,每天去法庭上班,(政府會給回你工資的)正好我先生趕上的案子是殺人案、拖了好久,我先生做了一個月,向法庭申請早退:我是自僱的人,再不做工,法庭的一點補償不夠家用”。法官同意才行。陪審團的作用在於能夠讓我們老百姓聽取了的證據,用自己的生活常識,人類正常的情感、倫理道德,人性認知...在人的範疇內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但是量刑輕重則由法官負責。疑點歸於被告。陪審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冤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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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事理的人民在科學設計的民主制度下才能發揮公平公正的作用、創造和推動歷史向前發展,被洗腦的人民只會助紂為虐,阻擋歷史潮流。‘歷史是人民創造的’這個說法太籠統,看看現在的伊朗對比上世紀七十代的伊朗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說明了什麼問題?只有自由的前提下,人民才能辨別是非美醜,才能產生公平和正義,才能制定公平民主的制度,人民才能發揮真正的監督作用;相反,沒有自由,所謂的‘歷史創造者’人民就會被洗腦,變成是非美醜不分的幫兇,阻礙歷史向前發展。

美國把司法裁判權交給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的前提是美國是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才能建立和設計好真正民主的一套制度,最終才能逐步建立真正平等的國家。美國就是一個真正自由、民主、平等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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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建國之初,翻身解放,人民的積極與熱情高漲,黨的領導幹部是人民公卜,人民是衣食父母,國民一心一意在黨的領導下,建設我們一窮二白的國家,湧現了多少好的黨員幹部,好工人,好農民,好警察,好法官,好軍人,好教師,好醫生,好的知識分子,好的工商界精英,好藝術家,好的學生,為什麼哪個年代新生事物哪麼多?,宣傳,教育,學習,電影,廣播,人人爭當模範。今天,也不是說不好,總感覺缺少點什麼精神,精神來自我們各部門,各團體,各企事業部門,各社區,也包括我們每一個人的真誠的心,善良約心,團結互助廣協調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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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聊到陪審團有美國人愣愣地問:你有比陪審團更好的裁判方式嗎?如果有請告訴我咱們來學因為我也沒覺得陪審團有多好,如果沒有咱們只能繼續啊。

算是段子吧,透出的卻是美國人對陪審團制度的認可,以及底氣。

看似怪怪的,法庭上坐著那麼一群對法律沒有多少了解的普通公民,卻在庭審結束後經過討論形成的結論竟然可以決定受審者的命運。細想之下,遠非這麼簡單。

萬事,就怕比較,比較之後優劣頓現。如果是一個或者幾個法官來作出裁決,那麼法官會不會被收買?收買法官是不是容易?即使法官廉潔,那麼法官會不會受到威脅受到要挾?即使上述都不存在,那麼法官會不會因為自己的性格自己的經歷自己的情感等等個人因素而影響裁判的公正?

把裁判權交給一群人呢?這是一群能夠正常思考沒有不良記錄的普通人,組成陪審團時考量性別、種族、年齡、職業、文化程度等等,控辯雙方對陪審團人選還享有不多的幾次否決權。操控陪審團成員,在美國被定為刑事重罪,所以拒絕操控有法律保障。更何況,自開庭始到結束,陪審團成員被限制自由尤其是不能接受外界對庭審過程的任何評論。對案件的認知,只能來自庭審中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和主張,即來自於庭審的整個過程。如果庭審延續數天,陪審團成員都不得回家,被隔離賽過傳染病人,為的就是不受其它影響避免有礙公正。所以,企圖通過操控陪審團來取得判決結果,近乎不再可能。

如果要犯錯,一個或幾個法官的犯錯可能性遠遠大於一群人,何況是一群完全置身事外僅僅是臨時被召來的有正常思維和判斷能力的普通人。所以在美國,被法院召喚成為陪審團成員已司空見慣。

是不是,正因為有陪審團制度,以及層層上訴的司法體系,美國沒有上訪這般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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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英美法系的基石,源於一些最根本的思想。

陪審團來自於普通人,因此這些普通人對案件的認知就代表了社會的基本認知,因此邏輯上做出的判決也就是正確的。反而大陸法系由法律專業人士判案是不代表社會平均公義和認知的。從社會學角度這是很深刻的思想。小樣本對總體樣本的點估計就是古典概率學的基本。顯然,二十幾個普通人認為你有罪那就代表美國人民認為你在美國社會是有罪的,而資深法官根據法律條款做出的判決反而受他本人的年齡,成長經歷,法律年限,當天心情,甚至對某種罪行的個人看法所影響,反而不公平。

歷史一再證明,英美的思想制度始終高於法國德國代表的歐洲大陸思想制度,陪審團制度也是,日本最近幾年就在拋棄大陸法,接受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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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把司法裁判權交給普通百姓這件事情,給筆者印象很深,如當年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件,按照事先的公佈,似乎證據非常充分,當時篩選陪審員是經過嚴格的過程,並且還考慮了人種等外部因素,選出了12名陪審員,還預備了12名候選陪審員。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是媒體關注的對象,並且他們相互之間也不得討論案情,連外出,看電視,看報紙都要受到限制,最終這些陪審員根據控辯雙方舉出的證據,最終認為辛普森無罪。這個過程其實也是給世界上了一堂課,美國的司法制度。


很多人通過這個審判,認為美國把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是美國的司法制度的弊端。甚至認為讓這些不懂法的平民決定最後的審判有損於公平公正的審判。筆者認為,通過平民對法律的參與是一種美國製度設計者的創新,全民的法律參與就是一種民主的體現。


雖然有人說平民最終決定是一種人治的表現,但這何嘗不是一種平民對法律制度的一種支持。陪審員本身不受任何的組織,個人的控制,是獨立於行政,獨立於司法體系的第三者。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意對司法的認識,他們從某種意義上調解了司法制度與百姓之間的矛盾,向世人表達司法最終決定權在平民手中的理念。他們所作出的判斷也是被保密,他們也不需要承擔過多的壓力,但判斷結果就是維護了社會的自由,以及民眾具有的審判權利。


美國建國以來這個陪審員制度一直堅持,雖然被詬病,但能被各方接受的最好處理法律爭議的方式,所以不僅美國,最近日本也在導入這樣的陪審員制度,說明這個制度有其可取之處。


橋本看日本


舉個例子:供電公司的高壓線因天氣原因斷了,一段落到地上,維修人員到達後發現故障嚴重,於是在斷線周圍設好安全隔離區,設置好"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警示牌,然後在一旁等待其他同事來一同修理。這時,一個10歲的孩子因為過去撿球,在維修人員沒休息的情況下,進入隔離區被電死,如果讓法官來判決,孩子10歲已經認字,並且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供電公司也都提前設置了警示,應該判供電公司無罪,孩紙白死。但是如果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一個家庭,喪子之痛,作為普通人的陪審團會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讓供電公司賠償一部分錢,算是給個安慰,因為對於供電公司,拿出個八兒八十萬的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是對一個家庭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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