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启风/文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都有关于服饰的禁令,且五花八门,从材质、颜色、纹理,一直到风格,都有严格规定。违反禁令者,轻则被打,重则被杀,史不绝书。

服饰中显“尊卑”

在古代,看一个人的服饰,就能知道他的身份等级。《后汉书·舆服志》说,“非其人不得服其服”,意即穿衣服要和自己的等级相称,不得擅自“超标”。

战国时期,齐国曾有奢侈之风,人们都不愿意穿布制的衣服。齐威王下令,禁止国内织造锦绣,违令者和诽谤国君同罪。

自唐代起,黄色被定为皇帝的专用色,紫色只有三品以上官员能穿,其他品级官员也各有规定。至于普通人,则是“不得着色样绫罗及紫皂杂色衣服、金色带”,但凡有颜色的绫罗绸缎,及杂有紫色的衣服、黄色的衣带,一概禁止穿着。

李德裕就任淮南观察使后,发现当地妇女衣裙尺寸偏大,超出规定,于是他命令境内妇女”衣袖四尺者,阔一尺五寸;裙曳地四五寸者,减三寸。“

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图:唐代服饰

在服饰方面,宋代大体延续唐制,但禁令更为细致。比如宋太宗曾下诏:

“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幞头巾子,自今高不过二寸五分。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销金、泥金、真珠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

大意是,地方上各行各业的人,都只允许穿黑、白两色的衣服,使用铁质或角质的带子,不得穿紫色服饰。幞头、头巾的高度不准超过2.5寸。妇女不允许戴假的发髻,也不准把发髻梳的过高。销金、泥金、真珠等,只有命妇允许使用,其他人一概禁止。

宋真宗时期,皇后的侄女杜氏曾像公主一样,穿了带有销金(一种在衣服上贴上极薄黄金的装饰)的衣服,外出迎接皇帝。真宗见状大怒,命杜氏出家,以惩罚她逾制使用销金。

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图:元代使用了销金技术的服饰

如果是百姓逾制,处罚更重。宋代法律规定:

“诸以销金为服饰,及卖或兴贩,若为人造者,各徒二年,并许人告。”

此即,不管是使用、贩卖,还是制造销金饰品,都要处2年徒刑。

朱元璋登基后,几次下诏“规范”百姓服饰。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备用金绣、锦绮、经丝、绞罗,许用绸、绢、素纱,其首饰钏镯并不许用金、玉、珠翠,止用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银纹饰。”

意即是说,明代百姓只能穿材质为绸、绢、素纱的衣服,佩带银质的首饰。百姓穿的靴子上禁止使用金银纹饰。

后来,明代完全禁止百姓穿靴。有一次,曾任监察御史的王英,穿着靴子微服进城,被守门人抓住,捆绑起来。王英赶忙解释:“我是当官的。”他命人取来存放在船中的官服袍带,才让守门人相信自己不是“违法穿靴”。

历代皇帝还常常借服饰逾制的名义杀人。朱棣篡位第二年,刑部尚书郑赐、都御史陈瑛即弹劾开国功臣耿炳文,称其府内衣服、器具有龙凤纹饰。耿炳文随即畏罪自杀。

服饰中分“华夷”

历史上,汉人政权在与少数民族政权的交往中,往往通过服饰来彰显所谓“华夏正统”。同样,一些少数民族政权也排斥汉人等他族服饰。

北魏时期,官员贺狄干出使后秦,被扣押在长安多年。后来贺狄干归国,北魏太祖拓跋珪见其“言语衣服,有类羌俗”,以为是他仰慕后秦的羌人习俗,故意学习其风俗。坚持鲜卑风俗的拓跋珪见之大怒,不久就杀了贺狄干。

因较汉人传统服饰更为轻便,胡服在唐代一度非常流行。

到了宋代,皇帝们为显示和辽、金政权的不同,极为重视百姓服饰的“华夏性”,一再下令禁止百姓穿着胡服,违者严惩。宋仁宗曾下令,“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骑鞍髻,妇人衣铜绿、兔褐之类。” 宋徽宗也下令,“自今应敢服若毡笠、钓塾之类者,以违御笔论,布告中外咸使闻之。”

宋仁宗、宋徽宗之意即是,大宋境内百姓,无论男女,都不许使用带契丹风格的衣服、马鞍、发髻、毡笠、钓塾(一种皮毛的保暖裤),及墨绿、茶褐色(契丹人喜欢的颜色)服饰。违反者以抗旨论罪。

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图:契丹服饰

南宋时期,对于穿着胡服的惩罚更为严厉。如规定,

“诸服饰不得效四夷,其蕃商住中国者准此,若暂往来者听身从本俗。”“诸服饰辄效四夷者杖一百。”

即除境内的外国商人外,南宋百姓一律不得穿胡服,违者杖责100下。

告发别人身穿胡服,则能获得奖赏。“告获服饰辄效四夷者”,可获“钱五十贯”。

明代建立后,下令恢复唐代衣冠,禁止穿着胡服。明太祖要求民间:

“不得服两截胡衣。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斟酌损益,皆断自圣心。”

但是朱明皇室并不遵守自己定下的禁令,明成祖常戴的“直檐大帽”,即是元代皇帝平时所用;明武宗更是喜欢身穿胡服,四处活动。

清代推行“剃发易服”,汉人传统服饰逐渐被禁止。早在皇太极时期,即有命令,“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重治其罪。”即生活在后金(清)境内的人,如果像关内汉人一样穿衣、束发、裹足,要被治以重罪。

清军入关后,顺治帝规定,对“剃发易服”,

“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治重罪,若惜爱规避,巧言争辩,绝不轻贷 。”

要想成为“大清子民”,必须遵照满人传统,留发辫、穿马褂;如有人迟疑,要按“反清”重罪论处;若有人想法设法,拒绝遵从,朝廷决不轻饶。

服饰中见“革命”

在近代以来的革命中,服饰进一步被赋予了丰富的政治内涵,常常成为革命与否的标志。

太平天国将满人服饰称为“妖装”。从广西到湖南,太平军“遇衙门幕丁、书役及有顶帽皂靴之人,不问即杀”——对于衙门中师爷、差役,及穿满人服饰者,一律直接杀死。

在吴江盛泽镇,太平军规定,“男子皆红札巾,不许戴毡帽;女子不许穿裙子”;在黎里镇,太平军告示,“凡道里间戴毡帽则除之,拖辫发者则割之,女子曳裙子则扯之”。

太平军占领南京后,秀才汪星垣拒绝摘掉帽子,并说:“此我朝元服也,我又头冷,若何可去?”他刚说完,即被太平军所杀。

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图:清代服饰

辛亥革命以后,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影响日趋广泛,大街上穿着西式服装的人越来越多,引起守旧人士的不满。1913年,广东教育司也发布规定:

“近来有一种女子,举止佻达,长袜猩红,祷不掩胫……人格尊贵之学生,身佩襟章,亦有尤而效之者,殊非自重之道。本司为维持风化起见,为此特申告诫,酌示范围,查部令女学生,自中等学校以上着裙……裙用黑色,丝织布制,均无不可,总须贫富能办,全堂一致,以肃容止,以正风尚。”

由此,广东女学生被禁止穿艳丽的时髦服装,只能一概穿素朴的黑裙。

1920年,上海市政府公告,”故意奇装异服以致袒臂、露胫者,准其立即逮案,照章惩办。“当时只要衣服袒露手臂、小腿,就能立即逮捕,给予惩处。

1925年”五卅惨案“后,上海成立“爱国会”,其要求参加者:“外国的草帽不戴,以后改用台湾草帽。外国的哔叽衣料一律不穿,以后男子改穿羽毛,女子改穿印度绸,至冬令则改用镜面呢或闪光缎。以后西装不穿,但草帽、皮鞋等,不妨仍沿习惯穿戴。”

1934年,新生活运动开始后,一些地方制定法规,取缔所谓“奇装异服”。如江西规定,

“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衣领最高须离颚骨一寸半;袖长最短须齐肘关节;左右开叉旗袍, 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 短衣须不见裤腰;凡着短衣者, 均须着裙, 不着裙者, 衣服须过臀部三寸;腰身不得绷紧贴体, 须稍宽松;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 不得露腿赤足, 但从事劳动工作时, 不在此限;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

以上法令实施后,“妇女衣着装束不遵守本办法者, 由岗警加以干涉, 如有违抗者得拘局惩处”,即如果妇女不听警察规劝,即可能被当场逮捕。

在中国古代,人们没有穿衣服的自由

图:民国时装

广东的陈济棠更为激烈,命人到各裁缝店搜查,发现“奇装异服”,一律没收、焚毁。他还组织了几十个所谓“维持风纪队”,去街上检查穿“奇装异服”者。

其实,由古至今,有关服饰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禁令,都很难切实执行。人们常常出于方便、爱美等原因,暗中突破禁令,去追求“服饰自由”。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中国书店,1990年)、华梅《中国历代研究》(商务印书馆 ,2015年)、诸葛铠等《文明的轮回:中国服饰文化的历程》(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展忠宇《明代初期平民服饰制度探微》(《史志研究》2013年第5期)、谢婧《唐宋“禁令”研究》(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周松《上行而不下得效——论明朝对元朝服饰的矛盾态度》,(《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夏春涛《太平天国服饰制度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0年卷》、崔荣荣等《清代汉族服饰变革与社会变迁(1616—1840 年)》(《艺术设计研究》2015年第1期)、徐华龙《民国服装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夏蓉《新生活运动与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6期)、卞向阳主编《百年时尚:海派时装变迁》(东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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