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世達賴否定藏傳佛教寺院民主改革成就的圖謀註定失敗

來源 | 西藏日報

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仍處於政教合一制度下,藏傳佛教獨攬大權,廟宇叢生,僧尼成群,香火繚繞,表面一幅佛法昌盛的景象,實則宗教特權橫行,信仰選擇剝奪,教派爭鬥激烈,與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背道而馳。新西藏不僅取締了宗教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司法等領域的封建特權,還打破了藏傳佛教寺廟內部的階級壓迫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科學的寺廟管理體制,優化了寺廟的公共服務,建立了宗教文物保護修復制度,實現了寺廟僧尼社會保障體制的全覆蓋。然而,十四世達賴卻妄稱社會主義新西藏“沒有宗教信仰自由”,把他統治下的舊西藏描繪成宗教和諧、眾生平等的“香格里拉”,這是公然對舊西藏神權統治的美化,是對歷史的嚴重歪曲和對藏傳佛教寺院民主改革成就的否定。

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封建特權

舊西藏的歷史昭示社會:延續了幾百年的政教合一、僧侶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是導致西藏走向封閉、落後和衰敗的枷鎖。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00多座、僧眾11萬餘人,僧眾佔當時人口的約十分之一,在拉薩3.7萬多城鎮人口中,就有1.6萬多名僧尼。一般而言,宗教場所和教職人員的作用是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需求,如此龐大的寺院集團和僧侶人員的存在,是否為純粹的信仰需求和宗教生活?宗教和寺院集團是“西藏社會進步的沉重桎梏”“正是由於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領執掌政教大權這一因素,導致西藏喪失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的能力”。

藏傳佛教寺院在歷代封建中央政府和西藏各地方勢力的扶植、支持和利用下,發展成為獨立的政治、經濟實體,擁有著諸多政治特權和龐大的經濟實力。同時,寺院與地方政治勢力緊密結合,在政治上形成了政教合一制度,寺院與僧俗官員、世襲貴族一道構成了統治西藏的三大領主集團,當時宗教信仰已經被權力和貪慾扭曲成為畸形怪胎。

經過民主改革,在政教合一制度掩護下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剝削制度被徹底粉碎。

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強迫信仰

舊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顯的強迫性,規定只有藏傳佛教是唯一應該被信奉並推行的,其他任何不同類型的宗教均不得崇拜和信仰。據民主改革前對哲蚌寺兩個康村的387名僧人調查,因年歲小被送來入寺出家的有126人,被寺院勒派僧差來出家的有31人,自願出家為僧的只有6人,僅佔2%。

民主改革對這一違反基本人權的現象進行了徹底肅清,廢除寺廟向群眾攤派“僧差”的制度,禁止寺廟強迫群眾入寺當僧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則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此,信不信仰宗教成為個人私事,也屬於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信教和不信教的個人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護。

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格魯派的一教獨大

藏傳佛教的歷史伴隨著不同教派、不同寺廟之間的衝突與鬥爭。據1932年調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廟中,格魯派佔19座,噶舉派佔3座,薩迦派僅佔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魯派佔21座,噶舉派佔9座,寧瑪派佔3座。這種排列次序以後基本上沒有改變。

民主改革後,西藏自治區頒佈了《寺廟民主管理章程試行方案》,明確規定實行“政治統一、信教自由、政教分離”和各教派在宗教上“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的方針,充分保障了住寺僧尼的公民權利,各教派在政治上不再受歧視,一律平等,為各教派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上層僧侶的統治特權

舊西藏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社會中的寺廟,是一個擁有封建特權和等級森嚴的組織,不僅主寺和屬寺之間存在著封建隸屬關係,寺廟內部也存在森嚴的封建管理等級制度。這些壞制度,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違背的,也是違背國家憲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規毫無共同之處。不改掉這種制度,不僅阻礙西藏人民的徹底解放,對宗教也無一粟之利,而害處卻如大山。”

黨和政府在寺廟民主改革的意見中規定:寺廟管理委員會由三分之二的貧苦僧尼和三分之一的愛國守法的宗教中、上層人士組成;委員會任期二年,由全寺僧尼選舉產生,委員選出後應報經政府批准。從此,廣大僧尼的地位得到了承認與尊重,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到寺廟事務的管理當中。在後來的《寺廟民主管理章程》中還強調,“住寺僧、尼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僧、尼之間提倡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加強團結,不得互相排斥和歧視”。在生產生活方面,民主改革初期就規定,僧尼只承擔寺廟本身的生產,任何機關單位嚴禁向寺廟動員勞動,更不允許以支援生產建設等名義讓僧尼承擔義務勞動。民主改革保障了所有僧尼在寺廟的平等與權利,在生產生活方面體現了公平、公正,保證了僧尼在寺廟當家作主的地位,與廣大群眾一同享有公民的權利。

民主改革徹底改變了普通僧尼貧困無助的悲慘境地

民主改革前,普通僧尼一進寺院就要承擔一系列封建義務和各種差役,寺院規定這些封建義務和差役可以出錢代役或賄賂免役,對此貧苦僧尼是無能為力的,只能終日為廟寺上層喇嘛勞動,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

民主改革後,如寺廟在城鎮的住寺僧尼,享受同城鎮居民一樣的糧食補貼和肉價補貼;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僧尼,享受與五保戶同等的待遇;對參政議政的宗教界人士,享受與他們同等條件的國家幹部、職工的同等待遇。通過寺廟的經營收入、宗教活動收入和各級政府的補貼,使住寺僧尼的生活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國家頒佈的《宗教事務條例》更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土地、財產、公共服務及宗教人士社會保障等作了明確規定。

目前,全區1700餘座寺廟實現通路、通水、通電、通訊覆蓋,有效解決了寺廟僧尼最渴望、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改善了寺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寺廟還落實了“一覆蓋”政策,由地方財政每年補貼2600多萬元,將全區寺廟在編僧尼全部納入社保體系,實現了在編僧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蓋,每年免費為僧尼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使藏傳佛教僧眾與所有民眾一起共享我國改革發展帶來的豐碩成果。

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上層僧侶專制的特權

民主改革前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體制等級森嚴,管理自主性強,明顯體現出政教合一制度下寺廟管理的政權特性。寺廟內部管理模式機構龐雜,功能完備,且凌駕於世俗社會之上。這種遊離於社會管控之外,並越權干涉世俗事務的管理模式,早已不符合近代社會發展的形勢,在文物保護方面更是無從談及。

民主改革後,全區寺廟普遍設立了新的管理機構,取代原有的“措欽會議”成為寺院內部最高權力機構。黨和政府出臺並不斷完善《藏傳佛教寺廟民主管理章程》,對藏傳佛教寺廟的組織、機構制度等方方面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也對現代西藏寺廟管理制度產生了塑造性的影響。

同時,黨和政府在寺廟管理中對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也高度重視。國家先後投入7億餘元進行寺廟文物的修復。

伴隨著被稱為世界上最大規模“廢奴”運動的西藏民主改革的進行,西藏佛教界也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宗教制度的民主革新,徹底廢除了寺院的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藏傳佛教回到了清淨純潔的本來面貌。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封建特權,從根本上拔掉了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度的最大毒瘤,為西藏實行人民民主制度掃清了反動的神權障礙、奠定了堅實基礎。當前,藏傳佛教界弘揚愛國愛教優良傳統,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在政治上自覺認同、文化上自覺融合、社會上自覺適應,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時代進步同頻,成為社會建設的和諧因素和國家建設的積極力量。十四世達賴為了復辟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把宗教作為政治工具恣意否定寺廟民主改革的成果,否定人民群眾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千方百計干擾破壞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違背了藏傳佛教自身的發展規律,違背了廣大信眾的心願,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註定失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