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是条“漏网之鱼”?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黎茜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宣判,天津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检察院二审处负责人感慨道:“这起追诉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公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密切配合的结果。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我们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补查方向,列明补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主动配合核实关键情节,补强证据。”

2016年7月13日,郑某、隋某等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严格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隋某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不过,在阅卷过程中,“黎茜”这个频繁出现的名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在郑某、隋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黎茜几乎无时不在。从商议购买毒品到支付毒资,再到接收毒品,都有她。承办检察官意识到,黎茜有可能是条“漏网之鱼”。

2016年10月13日,办案人讯问了该案被告人,基本上可以认定黎茜是贩卖、运输毒品的共犯。为了有效追诉犯罪,检察机关制定了周密计划,积极补查相关证据,为侦查机关办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12月13日,天津市检察院指派4名办案人分两组,同时对黎茜的同案犯进行讯问,进一步强化口供,固定言词证据。同案犯杨某、郑某和何某分别证实黎茜参与谋划、共同购买毒品以及支付毒资的犯罪过程和相关交易细节,锁定黎茜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下旬,黎茜与贩毒人员隋某、余某、何某、杨某等人多次在天津市商量贩卖毒品事宜,共同决定由何某联系郑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用于贩卖。27日,隋某、余某、何某以及黎茜搭乘飞机由天津赴广州。当晚,隋某指令黎茜跟随余某将毒资3万元交予郑某。

取得能够证实黎茜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的证据后,检察机关积极联系侦查机关,向他们介绍案情,通报现有证据情况,并通过召开联席会,深入探讨案情,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侦查机关同意对其追加起诉。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检察院正式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黎茜参与贩毒一事进行补充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文书下发后,检察机关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列明详细补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敦促侦查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最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7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经审查认为,黎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于10月9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黎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后,黎茜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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